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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索  引  号 ] tanchenggyzcyyzx/2021-0000131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03-24 [ 公开日期 ] 2021-03-24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按照中央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牵头,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参与,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了《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2017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制度的意见》(中发〔2017〕33 号),并于2017年12月由中共中央印发实施。2018年9月,省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通知》(鲁办发〔2018〕46 号),2018年12月,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通知》(临办发〔2018〕46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决策部署,我们县制定出台了《县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实施意见》。

二、政策依据

《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制度的意见》(中发〔2017〕33 号)

《关于建立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通知》(鲁办发〔2018〕46 号)

《关于建立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通知》(临办发〔2018〕46号)

六、实施步骤

2020年,县政府首次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县政府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报告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按照规定将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将审议意见分解细化到相关部门落实和整改。

政策原文:http://www.tancheng.gov.cn/info/7276/24642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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