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ycx/2021-0000077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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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1-06-29 | [ 公开日期 ] | 2021-06-29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一、出台背景及目的
今年上半年,全县发生火灾419起,农村火灾255起,占比六成,农村火灾成灾致灾因素多、易发生伤亡事故的问题依然突出。为推进我县农村消防建设,强化农村消防安全基础工作,提高人民群众自防自救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结合我县实际,出台本标准。
二、出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4、《山东省消防条例》
5、《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2010)
三、主要内容
(一)农村消防组织。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的志愿消防队,承担本单位或者辖区内的日常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巡查和火灾扑救等工作;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二)农村消防宣传教育。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应当在村庄、住宅区设置消防宣传教育设施,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应当组织村民、居民每年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三)农村消防规划和设施器材。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消防车通道应保持畅通,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严禁设置隔离桩、栏杆等障碍设施,不得堆放土石、柴草等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农村设置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消防水源。
(四)农村消防安全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消防工作完成情况;定期培训普及各项消防知识、规定制度等。
(五)农村消防业务建设。
明确村民委员会的消防职责,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与监督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可用性与易用性,制作消防工作档案。
政策原文:http://www.tancheng.gov.cn/info/7276/24670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