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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推进“市县同权”改革承接实施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 索  引  号 ] tanchengxzf0001/2021-0000559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08-05 [ 公开日期 ] 2021-08-05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一、出台背景

临沂市政府日前下发《关于推进“市县同权”改革调整实施部分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在依法依规、分类研判的基础上,将24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至县区实施。此举旨在持续深化“放管服”“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进一步提升县域发展要素聚集能力,实现“就近能办、多点可办、少跑快办”。为承接好行政权力事项,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通知。

二、调整范围

市级将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等24项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县级实施。同时,对前期已下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执业药师注册等13项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了调整,并梳理了10项行政许可关联事项,调整由县级实施,确保关联事项能在同一层级“一链办理”。

三、下放方式

市政府共通过四种方式下放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至县区,具体如下:

一是直接下放。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实施层级的行政权力事项,直接下放至县区实施。

二是委托授权。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不得委托或授权实施、县区有实际需求且能有效承接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市直部门可依法以“2号公章”形式授权县区实施。县区按照“依法依规、权责一致、谁用章谁负责”的原则,使用“2号公章”直接行使委托事项的相关行政职权,并直接对市政府负责,由此产生的行政责任由县区承担。

三是下放实质性审核权。对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下放和委托授权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采取受理审核权与批准权适当分离的方式,市直部门下放实质性审核权,由县区有关部门负责受理并进行实质性审核,出具具体审核意见,加盖县区有关部门公章或审批专用章,承担审批相关法律责任,市直部门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核,“见章盖章”。

四是服务窗口前移。对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下放、委托授权和下放实质性审核权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采取前移服务窗口的方式,市直部门赋予县区受理权,由市直部门指导县区在本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专门受理窗口,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并由县区受理部门负责转递市直部门审核办理。

四、工作要求

(一)妥善做好事项衔接、承接工作。要主动对接市直部门,通过专题培训、现场指导、案例示范、网上咨询等方式做好业务培训,切实强化增强承接能力。要根据市级调整事项时间安排,将调整事项承接到位,并做好实施事项所需的各类文件、业务手册、服务指南、制式证明、证书等材料的全面对接工作。

(二)加强审管联动。对调整事项负有监管责任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监管方式,切实提升监管效率。要建立健全调整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采取现场稽核、随机抽查、专项评估、满意度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事项承接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依法履行对相关事项的审批、监管职责,建立审批台账备查。

(三)强化评估检查。县政府办公室统筹推进“市县同权”工作任务落实和督促检查,定期评估调整事项运行情况及实施效果。

政策原文:http://www.tancheng.gov.cn/info/7276/24628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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