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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郯城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索  引  号 ] tanchengnyj/2021-0000120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1-08-05 [ 公开日期 ] 2021-08-05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2021年8月5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郯城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高标准农田建设是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基础,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支撑,是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郯城县作为山东省农业大县和粮食主产县,多年来,在县委、县政府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决策部署,持续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并取得显著成效。据统计,2011年至2020年,郯城县累计投入资金5.77亿元,建成高标准农田69.44万亩,为郯城县粮食产量连续多年稳定在70万吨以上作出了重要贡献。

为推动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夯实国家粮食安全基础,2019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建成的工程设施正常运行;2020年6月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12号),文中首次明确高标准农田工程管护机制内容为县负总则、乡镇落实、村为主体、所有者管护、使用者自护、受益者参与,推动工程建好、管好、用好,确保长期发货效益。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12号)精神,根据我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际需要,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郯城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工作的意见》,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进行研究通过。近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郯城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郯政办字〔2021〕52号)。

二、决策依据

主要制定依据是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12号)等有关规定,并借鉴了其他地区的高标准农田项目管护办法。

三、起草过程

从起草工作启动以来,起草小组围绕国家、省、市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相关法规政策要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和管护重点难点问题,运用多种方式开展意见调研,多环节、多领域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深入了解我县各级政府决策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管用可行,充分吸收其他地方成熟经验做法,多渠道听取项目乡镇政府和项目区群众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形成了《郯城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工作的意见》。

四、主要内容

明确“建与管并重”、“谁受益,谁管护”、“以工程养工程”、“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四大建设原则,并针对四项原则作了详细的阐述;明确水利、农村输配电、道路工程等管护对象及工程所涉及的具体内容;根据受益对象,明确担负起管护责任的管护主体;明确管护经费来自:灌溉所用的水电费、乡镇政府财政支出、县级财政专项拨款;明确要求各管护主体要按标准及职责进行项目管护,管护不到位的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政策原文:http://www.tancheng.gov.cn/info/7276/24644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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