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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 索  引  号 ] tanchengwjj1/2021-0000423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 2021-10-19 [ 公开日期 ] 2021-10-19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9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20〕5号)

二、主要任务

1、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指导和支持。依托各级各类妇幼保健服务、医疗卫生、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强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促进婴幼儿生长发育。

2、加快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把托育机构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制定实施计划。加强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综合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儿童之家等公共服务资源,拓展托育服务功能。

3、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机构。支持发展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支持增加托班规模,实行托幼一体化综合服务和管理;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单位和个人,依法举办专业性、多层次、多种类托育服务机构,满足群众对市场化托育服务的需求。

4、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范登记和备案。行政审批部门依职权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注册登记,及时将托育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机构的备案。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婴幼儿安全。

三、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思想认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鼓励扶持托育服务发展。

二是强化组织领导。由卫生健康局牵头,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积极合作、协调发展。

三是强化督导落实。奖励工作成绩突出的;通报批评工作进展拖后腿的;严肃追责造成安全事故的。

政策原文:http://www.tancheng.gov.cn/info/7276/24656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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