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sfj/2022-0000078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司法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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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2-02-11 | [ 公开日期 ] | 2022-02-11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为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郯城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2年2月11日印发,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2018年出台的郯政发〔2018〕5号文对我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发布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的推进,郯政发〔2018〕5号文在实际工作中逐渐显现出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2018年5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从国家层面对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制定程序、监督管理作出全面、系统规定的文件,也是从源头上规范行政管理和执法依据的重要措施。长期以来,国务院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规定》,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制度机制,创新工作方式方法,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质量持续提高,有力地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了依法行政,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取得了一定成效。
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重要内容,也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部署要求的重要抓手。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各项要求,对于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制定的法律依据
该《规定》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临沂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
三、起草过程
从起草工作启动以来,司法局围绕重点难点问题,运用多种方式开展立法调研,多环节、多领域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深入了解我县各级政府决策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管用可行,充分吸收其他地方成熟经验做法,先后通过县政府网站、政务内网公开向社会、各单位、乡镇(街道)书面征求意见,充分结合我县实际,按照合法、合规、合理、合情的起草《规定》。
四、文件评估
依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二章的规定要求,本单位制定了评估方案,明确的了评估内容、方法、进度安排及保障措施。广泛征求意见,组织合法性审查专家库专家、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人员以形式的进行论证,通过综合分析形成了书面评估报告。
五、主要内容或需要说明的问题
《郯城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包括总则、计划编制、起草送审、合法性审核、审议与签署、三统一制度、备案与解释等共十章,五十六条。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定义,编制计划内容、起草送审主体,明确了清理制度、清理主体、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实行三统一制度,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六、解读人:赵欣
联系电话:0539-6220629
政策原文:http://www.tancheng.gov.cn/info/7276/24676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