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xzf0001/2023-0000087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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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3-01-20 | [ 公开日期 ] | 2023-01-20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一、出台背景
2021年,中央先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行业监管与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去年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将完善行业监管与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列为重点任务,省委编办、省司法厅多次深入各地调研学习,研究出台了《关于加强行业监管与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的若干措施》。根据上级有关部署,年初,县委编办、县司法局研究制定了《加强行业监管与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实施方案》,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印发实施。
二、制定依据
《关于加强行业监管与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的若干措施》(鲁编办发〔2022〕13号)
三、基本原则
《实施方案》着重把握了四个方面的原则:
一是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进一步加强县委对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统一领导,充分发挥依法治县委员会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推进作用,督促部门依法履职。
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化服务意识,推行“综合查一次”,减少执法扰民;对群众举报、投诉、信访等问题,实行首问负责制,部门间不得相互推诿、踢皮球。
三是坚持依法推进。与权责清单、部门职责边界清单相结合,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相衔接,建立相对集中处罚权动态调整机制。
四是坚持优化协同高效。按照有主有次、有统有分的要求,压实部门监管执法主体责任,厘清职责边界,完善协作机制,形成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协同监管格局。
四、主要内容
一是职能定位方面,根据《行业管理部门与综合执法部门职责边界清单》,厘清行业管理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行政检查等职责边界,明确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履行政策制定、行业规划、审查审批、行业监管等职责,不得以行政执法权划转为由不履行相关职责;明确综合执法部门要严格落实协同监管责任,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行业整治等活动。
二是协作配合方面,建立协调会商机制,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为综合执法部门提供技术支撑保障,有权处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综合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综合执法部门要积极配合办理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的调查案件。
三是制度建设方面,需要动态调整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事项,要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实施;实行首问负责制,对涉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举报、投诉、信访,由率先接到举报、投诉、信访、“12345”热线转办的部门进行办理,并根据有无违法情况进行答复或移交;行业管理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需要向对方移送案源线索时,要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并提供基本证据材料;对涉及执法的答复解释文件、监督检查记录、行政强制措施及执行情况、监控摄像设施、信访案件的受理与处理情况等,行业管理部门与综合执法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实现共享;行业管理部门与综合执法部门发生监管执法争议,应当首先协商解决,自行协商解决不了的,提请县司法局、县编办协调,工作不配合、不依法履职的,可报请县政府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