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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郯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 索  引  号 ] tanchengxzf0001/2023-0000380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10-13 [ 公开日期 ] 2023-10-13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一、起草背景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需对2020年7月29日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郯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郯政发〔2020〕5号)的部分条文进行修订,为此,我们组织起草了《郯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

今年7月份,县财政局会同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局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提出征收标准建议,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开展新《办法》的制发工作并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先后通过征求意见函和县政府网站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结合《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精神,参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的《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各方反馈情况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形成《办法》,并报送县司法局进行合规性审核,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六章十六条。

第一章总则共计四条,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专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征收管理共计四条,详细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主体是县财政局和县行政审批局;收费标准区分2个区域、2种建设主体,城镇镇区内的建设项目低于城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建设的厂房、仓库低于住宅楼、商住楼、办公楼、餐厅、商业经营用房、车库等。

第三章收费减免共计三条,主要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减免范围,比如公共租赁住房、中小学校校舍维修、社区养老托育、军队后勤保障等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三层以上工业标准厂房,第二层减半征收,第三层及以上免征;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免征等等。

第四章资金及资产使用管理共计两条,明确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资金主要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公共场馆设施等建设、维修、改造支出以及规划红线外的管网建设工程支出;同时明确了拨付流程和政府资本性支出形成的资产如何管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共计两条,主要明确征收主体及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共计一条,明确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19日。

政策原文:http://www.tancheng.gov.cn/info/7276/24904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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