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xzf0001/2024-0000111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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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4-03-31 | [ 公开日期 ] | 2024-03-31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一、起草背景
随着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十部委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以及《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对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健全业主委员会治理架构、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郯政字[2021]1号)文件中部分内容已不符合上位法和省、市法规规定。因此,为顺应新的发展形势,我县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行了修订。
二、此次修订的《意见》主要变更、调整优化内容
1.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部门职责调整,明确县住建局为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具体负责辖区物业管理工作,并对具体工作做了对应调整;增加了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等的职责,修改调整了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县民政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的相关职责。
2.明确了基层组织的职责。根据基层组织配合基层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做好本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审核工作。建立健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的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等共同参与的小区治理架构,推动物业管理创新,促进物业管理与基层社会治理深度融合。
3.物业管理项目的承接查验部分,增加了属地乡镇(街道)的职责。属地乡镇(街道)协同住建部门,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的物业承接查验、物业项目的移交和接管工作。
4.新增物业服务信息公开制度,规范物业服务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开展物业服务项目服务质量评价工作、引导物业服务企业转型升级,搭建智慧物业平台,提升物业管理水平,提升居民满意度。
5.新增开展老旧小区改造、推进物业管理全覆盖内容。各有关部门统筹规划辖区老旧小区改造相关事项,科学制定老旧小区改造计划,重点做好改善公共设施设备,改善老旧小区的综合环境,鼓励和支持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有序推进辖区老旧小区长效管理机制。
6.新增党建引领内容,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全面推进“红色物业”示范点建设,融合业委会(物管会)、物业公司党建工作,着力打造“红色物业”。
三、下一步的工作措施
《意见》出台后,我局作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将根据市条例和《意见》的精神,全面贯彻实施。
一是加强行业监管。进一步加强对物业企业的资质核查,开展物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建立物业企业诚信制度,对一些违规经营、服务诚信差的物业企业建立黑榜名单,限制其参加物业招投标活动,严重的给予资质降级和撤消。
二是加强部门协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也是基层社区治理的重要内容,需要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特别小区内的违章搭建、乱摆摊设点、违章装修、噪音扰民等现象时有发生,需要各部门加强协调,联合执法。我们将根据《意见》职责分工,主动协调,共同推进执法进小区。
三是加强物业管理法律宣传。继续加大《临沂市物业管理条例》、《意见》宣传,继续做好相关配套政策的完善,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