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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出台《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 索  引  号 ] tcxzf-/2016-1129030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4-12-29 [ 公开日期 ] 2014-12-29 [ 有  效  性 ]

12月24日,《临沂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台。《暂行办法》对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的设立、经营区域、经营范围、禁止事项、经营规范及业务流程、风险防范、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
《暂行办法》规定,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应在本县区范围内为资金借贷双方提供信息登记、发布、查询、备案等服务,统计民间融资信息,跟踪分析民间融资资金使用和履约情况,建立民间融资信用档案。出现《暂行办法》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将被取消资格,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要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业务流程和会计制度,登记出借资金应符合限额要求,借贷双方应在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办理备案登记;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应向借贷当事人做出风险提示,公示自律承诺,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月季年报等制度,按时参加行业年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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