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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郯城县县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 索  引  号 ] tcxzf-/2016-1129037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5-11-27 [ 公开日期 ] 2015-11-27 [ 有  效  性 ]

政策出台的背景: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意见》(鲁发〔2014〕18号)等文件精神,上级财政部门对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县在财政资金的申报、审批、使用、绩效评价和监督监察等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为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我县财政资金管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政策出台的意义:通过出台该管理办法,能够进一步加强县级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规范财经秩序,全面提升我县的财政管理水平。
主要内容:管理办法总体上体现了财政部和省市财政部门的工作部署,体现了新预算法的规定要求,主要体现了五个方面的突破和创新。一是明确重大项目资金管理。重大项目包括政府收支预算草案及综合预算安排等重大事项;500万元以上财政投资或由财政资金偿还项目的安排;500万元以上专项资金的分配;申请追加支出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实施中由于重大规划调整、重要设计变更,超预算或概算追加投资的重大事项等。重大项目方案一般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提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投资评审和绩效评价的基础上,形成项目资金建议方案,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二是明确预算支出追加管理。经人代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对县级预算部门未经县政府批准而擅自确定的支出事项和擅自超范围、超标准等造成的预算超支,一律不予追加。县级预算部门确需追加支出的,应将申请追加预算报告提交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提出初步意见,追加支出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县长审批后执行;追加支出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提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如造成年度预算总支出增加的,须报经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三是明确预算超短收管理。县级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如出现超收,全部用于化解政府债务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一律不得再追加支出;如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其他预算资金,消化支出缺口,确保预算收支平衡。对确需出台的增支政策,应当事先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通过下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四是明确专项资金管理。全面清理整合专项资金,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动态调整具体项目安排,确保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实施。凡要求新设立专项资金的,县级预算部门提出可行性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并且要明确其存续年限。凡能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不得设立专项资金。 对于专项资金类项目,要制定管理使用办法,未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的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预算。五是明确项目管理。合理界定财政资金支持范围,健全以产业引导基金、财政贴息、以奖代补等间接方式为主的财政支持体系,推动直接投入向间接扶持转变。县级预算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自主申报、竞争选择、部门审核、上报批准等程序确定财政资金扶持项目。财政资金的支持方向、重点以及申请使用条件应当在县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布。申报项目需县政府承担配套资金的,申报项目单位要先征求县财政部门的意见,凡是未征得县财政部门同意申报的项目,县政府一律不承担配套责任。已获得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同类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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