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cxzf-30/2018-0516001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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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18-04-30 | [ 公开日期 ] | 2018-04-30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科学人才观,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加快推进我县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社会工作的认知度和影响力,创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更好地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制定《“郯城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文件有效期限
《办法》自2018年6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
三、主要内容
1、本办法所称“郯城和谐使者”,是指具备专业社会工作知识和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贡献突出的专门从事社会服务的工作人员。
2、“郯城和谐使者”的选拔范围:重点从社会工作一线岗位、直接从事专业服务工作的人员中选拔。我县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青少年事务等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社会工作者。
3、“郯城和谐使者”的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热衷服务社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能够熟练运用社会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具备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经验。
(三)能够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工作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处理各类复杂问题,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重要贡献。
(四)在社会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社会关注度高,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五)从事社会工作2年以上。
(六)管理期内的“齐鲁和谐使者”、“沂蒙和谐使者”不再参加“郯城和谐使者”的选拔。
4、“郯城和谐使者”人选按照“自下而上、好中选优、逐级推荐”的原则,由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和县直部门从本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本行业中优秀社会工作人才中推荐,经公示后上报。
5、“郯城和谐使者”在管理期间,每人每月享受县政府津贴600元。“郯城和谐使者”每年选拔1次,每次10人,管理期限为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