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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郯城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
[ 索  引  号 ] tcxzf-/2016-1129033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5-04-22 [ 公开日期 ] 2015-04-22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一、《郯城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出台的背景
近几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把它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通过制度创新和政策完善,初步形成了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相配套的社会救助体系,较好地保障了全县城乡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
但是由于一些突发性、临时性的变故,让城乡困难群众面临新的特殊临时困难,如患重病、遭遇车祸、火灾、人身伤害、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由于子女上学费用增加暂时影响家庭基本生活。这就需要起主导作用的政府及社会力量及时予以临时救助,作为专项救助制度的一项重要补充,帮助他们克服暂时的困难。然而,2007年全国全面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后,民政部将原“春荒冬令救济”调整为“冬春灾民生活困难救助”,规范了冬春灾民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的拨补、使用范围和使用对象,明确了拨补范围为受灾地区,救助对象为受灾困难群众。针对特殊群体的突发性、临时性困难的救济资金已没有来源。
因此,2007年6月民政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政府应建立临时救助制度以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困难。2014年3月6日,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鲁民〔2014〕24号 ),明确要求:“到2014年年底,各市、县(市、区)基本建立规范完善的临时救助制度,出台临时救助政策文件。”2014年10月3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明确要求:“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
二、《郯城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出台的意义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多年来,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等专项救助制度为支撑的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建立,绝大多数困难群众得到了及时、有效的救助。同时,社会救助体系仍存在“短板”,解决一些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群众救助问题仍缺乏相应的制度安排,迫切需要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发挥救急难功能,使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都能得到有效保障,兜住底线。
临时救助具有生活保障、精神抚慰的功能,在社会救助体系中起着拾遗补缺、托底保障的重要作用。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是填补社会救助体系空白,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确保社会救助安全网网底不破的必然要求,对于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面建立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三、《郯城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的核心内容
(一)明确界定了临时救助对象
凡居住在本县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在一个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
1、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
2、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再度出现困难的家庭;
3、在居住地居住、就业半年以上,符合居住地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人户(户籍)分离临时困难家庭;
4、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或家庭。
所谓“特殊原因”,主要是指因遭遇大病、车祸、溺水、火灾、人身伤害、教育等出现家庭严重入不敷出,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无法获得补偿、赔偿或者补偿、赔偿数额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情况。
因自然灾害、社会灾难、物价飙升等原因需要实施的救助,以及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原则上不进行重复救助。
(二)科学制定了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如下:
1、患病:因家庭困难无力住院的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原件;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偿和各类救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需提供有效医疗结算单据或票据,救助标准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6倍发放,且不超过其自负医疗费用;
2、助学:已享受慈善、残联、总工会等组织结对帮扶和助学的在校学生家庭,生活仍困难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发放;
3、助困: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根据困难程度,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下发放;
4、因火灾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理赔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无处居住的,按自然灾害倒损房屋补助标准发放补助;
5、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家庭,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酌情给予救助;
6、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家庭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其他家庭,酌情给予救助。
(三)明确规定了不予实施救助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自杀、自伤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2、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3、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在读的中、小学生,因择校或在私立、民办等高价学费学校学习的学生,因负担高额学费致贫的;
4、拒绝管理审批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5、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四)严格规范了临时救助的办理程序
1、书面申请。临时救助申请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由户主或受委托的家庭成员、本人村(居)民委员会,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郯城县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2)疾病诊断书或灾害(事故)处理证明;
(3)医药费票据及有关报销凭证;
(4)子女就学证明及学费凭据;
(5)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6)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7)其他应提供的证明和书面材料。
以上证件材料应保证真实性,并报县民政局审核认定。
2、审核程序。临时救助严格按照家庭申请、村(居)评议、乡镇(街道)受理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组织实施,审批审核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比较危急的,可以先审批后补办手续。
3、审批和公示。对经过县、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核查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及时作出审批决定,给予发放相应的救助款物,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况在申请人所在地进行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批准临时救助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政策原文:http://www.tancheng.gov.cn/info/7276/24810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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