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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郯城县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索  引  号 ] tcxzf-/2016-1129035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5-09-28 [ 公开日期 ] 2015-09-28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近期,《郯城县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下发,并于今年8月1日起开始生效。《办法》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范畴、相关管管理单位职责分工及信息管理、申请对象的档案管理、房源的筹集及建设管理、资金来源与使用、申请入住条件,配租期间的管理、政府租金补贴标准和退出机制等具体事项。
政策解读
申请公租房三条件
《办法》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明确了三类人可享受公租房。 也就是说,在郯城符合条件的本地及外来人员均可申请公租房。我县对申请人无住房、收入标准等都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办法》,2015年度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人均月收入2000元及以下,具有县城区常住户口3年及以上的中等偏下收入无住房困难家庭;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已缴纳社会保险的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三类人群。
租金低于同地段市价
《办法》规定,由政府建设及享受政策支持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具体价格水平由县物价部门会同县房产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原则上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房屋市场租金水平,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根据市场租金的变化适时调整。
就是说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以保证正常使用和维修管理需要为原则,综合考虑我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保障家庭的承受能力以及区域房屋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目前我县公共租赁住房月租金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元。根据县区保障房户型标准,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每平方米4元,60平方米月租金才240元,这个标准肯定要低于本地的租金水平,也符合国家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
明确退出机制
《办法》规定,承租人有“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等八种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办法》对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机制也已明确。比如,对于转租、出借的;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2个月以上的;拖欠租金累计2个月以上的;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等八种情形有其一的,都将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与国家出台的《办法》细小的差别就是,我县并没有“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之类的规定,但是我县的政策与国家政策基本一致,并不需要进行调整。
公租房有没有套房?可是成套住房也可是宿舍住房
按照国家《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在建设方面,我县《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对于市民关心的套型问题,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既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明确了公租房的基本户型。
租赁合同有哪些内容?合同包括争议解决等八方面
按照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二是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三是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四是房屋维修责任;五是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六是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七是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八是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转借、转租如何处罚?
按照办法规定,出租人不按规定的租金标准收缴租金,或擅自向他人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县房产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退回或补交差额租金,对于申请人违反规定的行为应腾退房屋,且5年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此外,办法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政策原文:http://www.tancheng.gov.cn/info/7276/24906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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