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cxzf-16_C/2016-1219002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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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16-12-19 | [ 公开日期 ] | 2016-12-19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郯城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县政府审议通过,于2016年12月2日由郯城县人民政府印发施行。
一、行政应诉的内涵。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的行政诉讼活动。
二、行政应诉案件的承办单位。因县政府直接作出或者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具体实施该行政行为的政府部门为应诉承办单位;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的,牵头部门为应诉承办单位,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具体实施该行政行为的政府部门不明确的,县政府法制机构为应诉承办单位。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应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制室为应诉承办单位。复议维持后的行政诉讼,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县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参与案件的审理、调解、履行等环节。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含领导班子成员),主要负责人是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或在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应诉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其他案件由相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因县政府部门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或者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可由应诉承办单位负责人代县政府负责人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出庭,并书面向人民法院说明理由。
四、行政应诉案件的委托代理人。第十二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另行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本机关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同时一并提交被诉机关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含身份证复议件)等材料。授权委托书应当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中应至少有1人是应诉承办单位与作出行政行为相关的工作人员。政府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一般从政府法律顾问中选定。
五、行政应诉人员工作要求。应诉人员应当全面研究、分析案件,按照下列要求做好应诉准备工作。(一)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二)核查起诉期限、管辖权限、回避等事项;(三)组织撰写答辩状、代理提纲;(四)提出行政机关负责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的建议;(五)办理出庭应诉手续,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六)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证据依据等材料。
六、行政机关支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行政审判。一是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二是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三是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四是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五是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七、责任追究。因拒不提交或不按时、不全面提交证据材料导致行政败诉的,应当根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职责、危害结果和过错等,追究败诉过错责任。因违法行政导致败诉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八、行政应诉案件报备制度。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参与的重大、复杂以及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案件情况,在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30日内,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内容包括案件的基本案情、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有关的工作建议、整改落实措施等,并附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参与的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或者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在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30日内,将参与应诉的全部材料复印件,内容包括法院传票、裁判文书、起诉状、答辩状及当事人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等一并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应诉承办单位的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之日起5日内,向县政府法制机构报备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