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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出台
[ 索  引  号 ] tcxzf-/2016-1129025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4-12-29 [ 公开日期 ] 2014-12-29 [ 有  效  性 ]

12月7日,市政府出台《临沂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我市全面实施整合后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整合后的新制度打破了城乡居民户籍身份界限,实现了城乡居民缴费同等标准、同等享受待遇。新的医保待遇总体上不降低,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15万元(2014年新农合规定14万元),加上年度大病保险最高限额20万元,累计每人35万元,最大限度地保障老百姓利益,最大限度地确保基金安全和制度更加公平可持续发展。
《办法》整合统一了住院报销待遇。市内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每次200元、500元、100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80%(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基本药物为90%)、二级医院65%、三级医院55%。
门诊方面,县域内定点基层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仍然沿用过去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50%的规定。同时规定2015年每人最高支付限额由2014年的170元调整为120元,但结余部分可以结转下年,与下年度支付限额合并使用。
慢性病门诊病种由27个扩大到30个,起付标准500元以上(累计只扣一次),支付比例为60%,一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8000元。9个特殊病种门诊,起付标准为500元(累计只扣一次),支付比例为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不超过15万元。
统一执行省市规定的居民医疗保险的药品、诊疗项目、高值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设施四个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除包含了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药物外,今年我市基层医疗机构又增加了232个补充药品。
《办法》还明确规定了转诊要求。居民就医应实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逐级转诊制度,一般应遵循“先县内、再市内、后市外”的原则。因病情需要转市外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须由参保地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并报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参保居民未经县级综合或专科定点医院出具转诊证明、并在县级经办机构备案,直接到市内县域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相应级别医院的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参保居民在异地或因急、危病症需住院(转院)治疗的,应当自住院(转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凭急诊门诊病历等,按有关规定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补办相关手续。
需要格外注意的是,《办法》规定,集中参保缴费期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特殊原因(如外出务工人员春节返乡)未能在集中缴费期内缴费的,可延长至2015年2月28日以前缴费参保(享受待遇时间为2015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新生儿落户后随时可以参保以外,超过2月底一律不再受理当年度参保缴费事宜,也就不能享受医保待遇。所以,符合参保条件的广大居民一定要在规定的缴费期内缴纳医疗保险费。
据了解,2014年我市新农合参保人数达到882万人,城镇居民参保67万人,其中约30万人重复参保参合。预计两项医保制度整合后,全市居民医保参保人数将达到920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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