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cxzf-/2016-1129034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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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15-07-23 | [ 公开日期 ] | 2015-07-23 | [ 有 效 性 ] |
2012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提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质量工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业质量工作的评价指标和考核制度,将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评价内容。
2012年9月,山东省政府印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鲁政发〔2012〕30号),明确提出: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质量工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评价内容。
2013年5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国家对各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正式启动。
山东省省政府2014年5月份印发了《山东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鲁政办字〔2014〕76号),决定从2015年开始,对各市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进行考核,并要求各市政府也要制定办法,对县区政府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2014年12月份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临沂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考核办法》规定,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市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分别给予不同的政策倾斜和区域限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县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问责的依据。
二、目的
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明确规定“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质量安全责任体系”。制定并实施《郯城县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其目的就是规范完善质量工作考核程序和方法,切实发挥绩效考核的导向、激励和监督作用,引导各级地方政府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守住质量安全底线,促进质量事业发展,以质量发展带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制订过程
根据县政府要求,县质监局根据《临沂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结合全县实际,会同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起草了《郯城县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前期,分别征求了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质量强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意见,对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建议进行了梳理、吸收和采纳。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郯城县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审议稿)。5月29日,县政府办公室发布《郯城县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将质量工作纳入对各乡镇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的考核。
四、主要内容
《郯城县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共12条。
第一条:考核依据。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76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意见》(临政发〔2012〕40号)、《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县战略的意见》(郯政发〔2013〕29号)。
第二条:考核原则。质量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含郯城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景区、银杏产业开发区)和县直有关部门。每年6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四条:考核内容。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相关考核指标及分值可根据年度质量工作进展适当调整。其中县直有关部门考核重点是《质量工作考核要点》中对应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委托郯城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质量强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郯城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质量强县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组织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要点,参照山东省、临沂市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制定我县具体考核评分细则,报县质量强县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实施。
第六条:考核结果分类。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要点见附件)。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第七条:考核方法与步骤。
(一)目标备案。每年5月31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按照要求,确定下年度质量目标和质量工作措施,报县质量强县办公室备案。
(二)自我评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系统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于每年5月底前将上年度本地区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自评报告报县质量强县办公室。
(三)实地核查。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核查。
(四)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组根据各乡镇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及相关数据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质量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五)报批与通报。县质量强县领导小组会同有关方面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认定,并于8月底前报县人民政府。考核结果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县质量强县领导小组通报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第九条:考核结果的运用。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由县质量强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能工作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和质量工作分管领导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县人民政府收紧或暂停对该乡镇或部门各项质量奖励和政策支持的核准和审批。
考核结果为D级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县质量强县办公室。整改不到位的,由县质量强县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约谈,必要时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乡镇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在考核年度内,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等次一律为D级。
考核结果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问责的依据。考核结果作为考核系数纳入年度科学发展观综合考核。
第十条:对在质量工作绩效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办法和考核要点,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内质
量工作进行督导。
第十二条:本办法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五、《郯城县质量工作考核办法》主要特点
为保持国家、省、市质量考核工作的一致性,《郯城县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借鉴、吸收了临沂市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主要内容。同时,结合我县实际,在考核指标和措施上,有新的突破,使《郯城县质量工作考核办法》更符合我县情况、更具有操作性。
一是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郯城县质量工作考核办法》提出“考核结果为D级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县质量强县办公室。整改不到位的,由县质量强县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约谈,必要时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乡镇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是增加了服务质量量化指标。《郯城县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增加了“服务质量量化指标”,更加贴近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提出的“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三大质量目标,考核指标更全面。
三是对质量宏观管理内容进行了调整。《郯城县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增加了“服务质量管理”、“工程质量激励机制建设与运行情况”,涵盖了三大质量的宏观管理。
郯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