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xzf0001/2018-0000007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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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18-02-23 | [ 公开日期 ] | 2018-02-23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一、制定本文件的背景
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十九大报告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是建设法治中国的时代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缺一不可。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国家立法的延伸和补充,是政府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中央、省、市、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更是强调要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强化规范性文件监管,落实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规范性文件直接调整的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与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如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不当,会对群众的整体利益产生损害,影响远大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近年来,我县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数量较多,平均每年12件左右,在全市各县区中居于前列。但在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有的部门不够重视,缺乏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划和计划,缺乏制定规范性文件所必需的民主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随意性大,不讲依据、不讲程序的现象普遍存在,使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冲突、重复,阻碍依法行政进程,导致政令不畅。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避免规范性文件不规范带来的后果,推进我县依法行政的进程,加快法治郯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文件的主要内容
1、第一章:总则。本部分详细规定了规范性文件的内涵、制定机关、制定原则、制定范围及结构等内容。
2、第二章:计划编制。明确规定县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十二月份向县政府法制部门报送本部门下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3、第三章:起草送审。重点明确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机关,起草程序及提请送审时应提交的材料。
4、第四章:合法性审查。概括了县政府法制部门对报送审查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审查的事项;县政府法制部门可以缓办、要求起草部门补交材料或退回的六种情形,同时规定县政府法制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查时,可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征求有关单位、组织、专家、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5、第五章:审议与签署。根据实际情况,区分不同情形明确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与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审议机关。
6、第六章:三统一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7、第七章:备案与解释。根据制定机关不同,分别规定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与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机关、报备材料、解释权限等内容。
8、第八章:实施与评估。规范性文件应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实施的,应在该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
9、第九章:清理与汇编。规范性文件实行定期清理制度,县政府每隔两年或按国家、省、市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后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部门或县政府部门根据需要适时进行汇编。
10、第十章:附则。要求各乡镇政府(街道、开发区、景区)应参照本规定制定本乡镇政府(街道、开发区、景区)的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工作年度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