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gyzcyyzx/2019-0000128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财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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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19-06-26 | [ 公开日期 ] | 2019-06-26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重大事项内容:
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重大事项分为请示事项和备案事项。
请示事项应当经县政府或者县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下列事项为请示事项:
(一)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及解散、申请破产;
(二)县属国有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县属国有企业发行债券;
(四)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国有产权(含持有的国有产权)转让、股权结构调整、增资扩股等产权、股权变动事项;
(五)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或者向其出借资金;
(六)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单项资本性(股权、产权)投资额100万元以上;
(七)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对外捐赠或者赞助单笔达到2万元以上、年度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
(八)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重大投资项目(需报国务院、省政府核准备案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及其他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九)县属国有企业制定、修改企业章程;
(十)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涉及本条第(一)、(四)项所列事项和其他经县政府、县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十一)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改变主营业务;
(十二)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投资注册新企业;
(十三)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有重大影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县政府规定应当报县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事项;县属国有文化类产业重大事项,由县国资监管机构与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
备案事项应当经县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后方可实施。下列事项为备案事项:
(一)县属国有企业战略发展规划,年度投融资计划及上年度投融资计划执行情况;
(二)县属国有企业需报县级政府部门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
(三)县属国有企业的子企业发行债券;
(四)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置情况,包括机器设备、房产、运输工具、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特许经营权等;
(五)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重大诉讼、安全生产事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导致股权、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经营资质被吊销等相关事项;
(六)县国资监管机构及县属国有企业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严格限制以下事项:
(一)为县国资系统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或者向其出借资金;
(二)主营业务以外股权投资、出资成立三级及以下层级子企业;
(三)期货投资、证券投资(股票一级市场申购和固定收益产品除外)、金融衍生品投资(套期保值除外)。但对于取得相关许可并以期货、证券、金融衍生品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可以在许可业务范围内进行相关投资。
重大事项管理:
对本办法规定的请示事项以“请示”书面文件形式上报,备案事项以“报告”书面文件形式上报。
县属国有企业上报的材料中,应当针对重大事项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保证提供的信息全面、真实。县国资监管机构认为报送资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县属国有企业应当5个工作日内补齐。
对请示事项,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在本企业决策机构会议做出初步决议后5个工作日内报县国资监管机构审批。县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在请示事项上报材料齐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需由县政府批准的事项,县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在上报材料齐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对备案事项,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在本企业决策机构做出决议或者事件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县国资监管机构。县国资监管机构对备案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上报材料齐备之日起7个工作日予以回复,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