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欢迎访问郯城县政府网站!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解读 >> 主要负责人解读 >> 正文
主要负责人解读: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县委国企工委书记匡伟同志解读《郯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索  引  号 ] tanchengxzf0001/2023-0000507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10-13 [ 公开日期 ] 2023-10-13 [ 有  效  性 ]

县政府网站:匡局长,您好,请问这次新出台的《郯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哪些变化?

匡伟:新《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一是对征收范围进行了调整。征收范围,由原来的城市规划区、小城镇规划区,调整为按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心城区、城镇镇区。二是对征收对象进行了细化明确。新《办法》对征收对象在原来“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商业经营用房等建设项目”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包含商住楼、餐厅(含食堂)、车库以及仓储、物流企业的仓储用房,办公楼包含科研楼。三是对配套费项目进行了整合归并。按照国家和省、市统一要求,将原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和供热、供气、供水管网建设配套费,统一归并为配套费一个收费项目,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均不再区分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四是对专业经营单位申请使用配套费的程序及拨付专业经营单位资金的性质进行了明确。财政部门拨付供热、供气、供水等专业经营单位的配套费,作为政府资本性支出,所形成的资产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由县住建部门委托专业经营单位使用。

县政府网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主管部门是哪里?

匡伟:第三条已经明确,凡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心城区和城镇镇区建设的工程项目,都应该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级财政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主管部门,我县城市规划区域内及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财政局委托县行政审批局代收,缴入县级财政。涉及各乡镇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于审批职能属于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参照以往惯例,仍由县财政局委托县行政审批局代收。

县政府网站:请问新出台的《郯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哪些优惠政策呢?

匡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均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撤销配套费。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新《办法》对原有配套费减免政策进行了规范和细化,既有利于减费降负政策落实,也能从源头上杜绝违规减免缓配套费问题。符合条件的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核免征配套费: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

(二)棚户区、旧村(居)改造安置住房;

(三)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校舍维修、校舍安全工程、重建、改扩建等建设项目;

(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五)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六)人民防空建设项目;

(七)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配套改造项目;

(八)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九)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减免配套费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

县政府网站:请问暂时不需要配套集中供热、供气、供水的建设项目,是否可以按照原来的征收标准申请暂时不缴纳相应管网建设配套费?

匡伟:过去,供热、供气、供水管网建设配套费都有专项标准,对不需要配套集中供热、供水、供气,或者专业经营单位的供热、供气、供水配套暂时没有实现的建设项目,可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暂时不缴纳相应专项配套费,待需要供热、供气、供水时再按规定进行补缴。从实践来看,这种方法出现问题较多。国家和省、市要求统一规范,对原配套费项目进行整顿归并后,配套费在征收、减免、支出等环节均作为一个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管理,不再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供热、供气、供水等专项配套费,征收的配套费也与建设项目是否使用集中供热、供气、供水无关,建设单位均需按规定征收标准缴纳。


政策原文:http://www.tancheng.gov.cn/info/7276/249049.htm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