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xzf0001/2022-0000290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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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2-06-28 | [ 公开日期 ] | 2022-06-28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问:《办法》提出涉及到哪些企业,对企业及监管人员提出来哪些要求?
答:《办法》涉及到我县所有畜禽屠宰企业,包括提供屠宰服务的活禽交易点。对屠宰企业的规划与布局、屠宰检疫与畜产品检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提出具体要求。
问:《办法》规定设置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畜禽屠宰厂(场)的设置应当符合省、市畜禽屠宰企业设置规划。生猪屠宰厂(场)实行定点设置,并应当具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设置生猪之外的其他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屠宰厂(场)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
4、建立严格的兽医卫生检验制度,配备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5、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
6、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委托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集中处理;
7、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标准的其他要求。
政策文件:http://www.tancheng.gov.cn/info/7276/24647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