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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捷集成电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
[ 索  引  号 ] tanchenghbj/2019-0000592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成文日期 ] 2019-12-11 [ 公开日期 ] 2019-12-11 [ 有  效  性 ]

郯环评函〔2019〕146号

郯城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山东元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35000万只二极管集成电路产品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批复

山东元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报的《山东元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35000万只二极管集成电路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李庄镇,租赁郯城县高科技电子产业园B1楼一~四层(凌庄村南160米)。项目未批先建,我局对其违法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郯环罚字[2019]114号)。项目总投资2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4万元,建设二极管集成电路产品生产设施及配套设施和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加工435000万只二极管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规模,其中二极管200000万只/年、桥堆195000万只/年、集成电路40000万只/年。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该项目建设可行。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酸雾吸收塔吸收液循环使用,纯水制备废水全部回用于酸雾吸收塔用水。软化清洗废水、去飞边冲洗废水、去氧化层清洗废水、中和清洗废水、退锡清洗废水生产废水与酸雾吸收塔排污水一并经过园区中央污水处理站处理后,与经园区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并经园区总排污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送郯城县李庄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处理达标后排入新白马河。经园区中央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生产废水及经园区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水质须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A等级标准及郯城县李庄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总锡排放浓度须满足《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09)表1中B等级标准要求。

污水输送采用防渗管线,污水产生处、储存处各构筑物及地坪均采取防渗措施,危废暂存库采取重点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二)清洗过程中未冷凝的异丙醇经清洗机配套密闭集气管道收集,模压塑封有机废气经各自配套集气罩收集,固化成型有机废气经密闭集气管道收集,以上各工序废气经收集后由引风机引至1套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30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VOCS(包含苯酚)排放浓度、排放速率须满足《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非重点行业” 第Ⅱ时段标准要求,苯酚排放浓度、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去氧化层、硫酸盐上锡及挂具退锡过程中产生的硫酸雾分别经各自配套集气罩收集后由引风机引至1套碱喷淋酸雾吸收塔处理后由1根30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硫酸雾排放浓度须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硫酸雾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无组织废气控制措施,无组织排放颗粒物、苯酚、硫酸雾、锡及其化合物厂界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VOCS、丙酮厂界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确保不对周围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影响。

(三)合理布局,采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功能区标准要求,不对周围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影响。

(四)硫酸亚锡废包装、三磷酸钠废包装、废吸嘴、废劈刀收集后外卖,纯水制备产生的废砂、废活性炭、废渗透膜由生产厂家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原料废包装(锡膏废包装、塑封料废包装、软化液废包装、稀硫酸废包装、硝酸废包装、光亮剂废包装、稳定剂废包装、双氧水废包装、异丙醇废包装、UV油墨废包装、丙酮废包装、液压油废包装)、模压塑封下脚料、废酸液、上锡液净化废渣、退锡槽渣及废液、废中和槽液、废脱脂棉、废液压油、蒸馏渣、不合格品、废丙酮、废荧光灯管、废光触媒棉、有机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后储存于危废暂存库,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暂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

(五)严格落实电镀行业清洁生产相关要求,落实好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将事故风险概率和影响程度降至最低。建设有效容积120m3事故水池一座。

(六)报告表确定的生产车间卫生防护距离为100米,目前该范围内无环境敏感目标。你公司应配合当地政府做好防护距离内的规划控制,禁止在该防护距离内规划建设新的居住、学校、医院等敏感点。

(七)根据《郯城县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书》(TCZL(2019)18号)的要求,该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分别控制在0.26吨/年、0.026吨/年以内。

(八)强化公众参与机制。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企业应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九)在园区污水处理站、郯城县李庄污水处理厂建成投入运行且郯城县李庄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敷设至园区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三、你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郯城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7月1日

抄送:郯城县高科技电子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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