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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第80号建议的答复
[ 索  引  号 ] tanchengnyj/2024-0000107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23 [ 公开日期 ] 2024-11-23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邵杰、李永等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推进土地流转,建设规模化优质稻米产业基地”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政府要引导和推动村委在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发挥核心作用

2023年3月20日,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为全面推广村党组织领创办合作社与农业服务组织的“双社联合”模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关于推进“双社联合”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实施方案》(郯新农发字〔2023〕4号)文件。文件要求推进党支部领创办土地股份类合作社建设,有党支部领创办合作社的村以其村集体经济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加入合作社,利用闲置房屋资产作为入社资金,充当合作社办公场所;因土地整合溢出的土地面积同时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入社资金。党支部领创办合作社鼓励农户以其土地作为入社资金,加入合作社,成为真正的土地股份合作社。推动农村土地逐步集中到村集体手中。截止2023年底,全县建设“双社联合”村29个,建设千亩示范片13个,万亩示范区1个。

二、关于政府要对种粮租户的资质进行把控和筛选

推进党支部领创办土地股份类合作社建设,目的之一是在农村土地资源有限的前提下,推动农村土地逐步集中到村集体手中,变以前“让一少部分人先富裕起来”到努力实现“共同富裕”。村集体成为农村土地的经营者,在党委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的领导扶持配合下,实现农民和村集体双增收。

为加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县建立健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乡镇和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等)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开展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管理。

三、关于政府要对流转过程进行监督和服务

《关于推进“双社联合”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实施方案》(郯新农发字[2023]4号)文件要求党支部领创办土地股份类合作社应实行“两次分红”,确保第一次分红。第一次分红等于当地土地租金,合作社实现盈余年度均开展第二次分红。合作社分红时应采取召开成员大会的方式,适当采取悬挂横幅、文艺汇演、电影放映等方式,吸引农户加入党支部领创办土地股份类合作社,扩大合作社土地经营规模,增加农民收入,降低生产成本。文件同时要求党支部领创办土地股份类合作社设立农情监测员,县乡农技推广部门对接监测员,指导服务合作社农业生产。

县农业农村局协调相关保险部门提供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党支部领创办土地股份类合作社提供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物化成本保险。县农业农村局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优先在党支部领创办土地股份类合作社经营土地实施。县财政局、县地方金融监管局(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临沂银保监分局郯城监管组、县人行协调相关金融部门为党支部领创办土地股份类合作社提供低息贷款产品,简化申请手续,争取贴息政策。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积极做好对党支部领创办土地股份类合作社的指导和服务,保持党支部领创办土地股份类合作社纳税状态与年报报送正常,不出现失信及经营异常等情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土地利用规划中按需满足党支部领创办土地股份类合作社对建设分拣、仓储、晾晒场、保鲜库、农机库棚等设施用地支持。粮食收储部门在乡镇季节性设立收储点,直接收购党支部领创办土地股份类合作社的粮食,减少中间环节,让利于民。为进一步实现党支部领创办土地股份类合作社提质增效,县乡两级将协助推广标准化、绿色化、品牌化生产,进行“三品一标”认证,对接长三角。

感谢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支持我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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