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zjjj/2024-0000079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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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4-05-11 | [ 公开日期 ] | 2024-05-11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
业务科室 |
1 |
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3 号)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五)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实施的监督……。 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 81 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 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房屋建筑 和市政工 程项目 |
检查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主体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落实对标准实施的监督,工程项目各方主体从业活动是否符合国标、行标和地方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行为依法开展调 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不低于5% 2 次/年 |
郯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建设安全服务股 |
2 |
建设工程项目造价计价 (活动)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监督检查 |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 149 号令)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二条: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2.《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52 号)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 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2004〕369 号)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 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
工程造价 咨询企业 |
检查有关企业和人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检查建设工程项目估 算、概算、预算、结算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检查造价 咨询企业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实地核查等 |
不低于5% 1 次/年 |
郯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投标服务股 |
3 |
建筑业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检查 |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22 号)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2《.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8号)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3.《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 年 10 月通过,2010 年 9 月修订)第五条: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资质进行定期审验。经审验合格的,予以保留资质等级,符合晋级条件的,予以晋升资质等级;经审验不合格的,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收回其资质证书。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 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第二十五条: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 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
建筑业企 业(含装饰装 修 企业)、市政企业、监理企业及市 场行为 |
检查建筑业企业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检查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档案调阅、实地核查 |
不低于5% 2 次/年 |
郯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市场服务股 |
4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企业资质监督管理 |
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93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0 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 3.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年 4 月通过,2010 年 9 月修订)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的监督管理工作。” |
勘察设计 |
检查勘察、设计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检查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不低于5% 2 次/年 |
郯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市场监管科 |
5 |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
1.《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13 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 号)第三条: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4.《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49 号)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房屋建筑 及市政工 程招标投 标活动 |
检查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检查招标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投标人在 招标过程中的行为;检查交易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不低于5% 2 次/年 |
郯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投标服务股 |
6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1.《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393号令)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
施工企业 |
检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不低于5% 2 次/年 |
郯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安全服务股 |
7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 397 号)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28 号)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493 号)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 照……。 |
本地取得 安全生产 许可证的 建筑施工 企业 |
对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动态监管,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开展调查;对生产安全事故中的责任主体依法开展调 查。 |
定期评估、随机抽查、实地核查 |
不低于5% 2 次/年 |
郯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市场服务股 |
8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施工企业 |
检查建设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 核查 |
不低于5% 2 次/年 |
郯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安全服务股、建设安全质量服务中心 |
9 |
城市建设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
1.《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2.《山东省扬尘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
建筑工地、市政工程 工地 |
检查建筑、市政施工施工现场及生产预拌混凝土等企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实地核查等。 |
不低于5% 2 次/年 |
郯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安全服务股 |
10 |
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监督检查 |
1.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 166 号令)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2.《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 17 号令)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施工企业 |
检查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检查其执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不低于5% 2 次/年 |
郯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市场服务股 |
11 |
供热行业监督检查 |
《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 年 3 月通过)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供热经营 企业 |
检查供热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行业法律法规实施和行业技术规范标准执行情况;安全培训、人员培训考核、服务、投诉处置情况事故应急预案修 编、演练及抢险抢修工作;供热设施安全风险评估、老旧管网改造和隐患排查整改等工作情况。并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
不低于5% 1次/年 |
郯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用事业科 |
12 |
城镇燃气经营使用安全监督检查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83 号)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2.《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 年 9 月通过)第三十八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 |
燃气经营 企业 |
检查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依法组织开展燃气工程建设和经营活动情况;安全生产组织保障体系建设情况;落实燃气设施设备的检查保护、检测检修、更新维护的情况以及设施设备及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情 况;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落实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开展燃气用户安全服务情况;落实安全生产检查情况;依法依规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及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并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不低于5% 2 次/年 |
郯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用事业科 |
13 |
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的监督检查 |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 530 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2.《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2 年 11 月通过)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实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制度。建筑节能技术的持有者和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 3.《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1997 年 6 月通过, 2009 年 7 月修订)第七条:……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等是重点节能领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4、《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2014 年 1 月印发)第十一条: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认定技术和产品日常动态监管,及时掌握生产、应用情况。在认定有效期内,应对认定的企业进行 1 次以上的现场核查。 |
建筑工程 各参建单 位 |
检查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新建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既有居住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公共建筑节能、墙材革新情况、墙材产品生产情况、重大建筑节能及新型墙体材料应用项目实施的规定,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不低于5% 2 次/年 |
郯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用事业科 |
14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号)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 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 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
起重机械 租赁、安装拆卸企业,施工企业 |
检查有关企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并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不低于5% 2 次/年 |
郯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安全服务股 |
15 |
建设行业现场项目 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从业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2 号)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四章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山东省建筑业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定》(鲁劳社〔2004〕35 号)第三条:“ 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范围。” |
施工企业 |
检查有关人员考核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检查其从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 范,检查从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不低于5% 2 次/年 |
郯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市场服务股 |
16 |
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管理 |
《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301 号)第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限额以下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和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规定,加强对乡村建设工程执行抗震设防标准、抗震设计、抗震施工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限额以上的乡村建 设工程 |
检查乡村建设工程程序、质量和安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检查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是否建立,建筑工匠队长是否备案,是否参加培训并有继续教育证,工匠是否与建房户签协议,村居安全监督员设立情况,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检查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否开展建筑工匠的管理培训工作。 |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和实地核查等。 |
不低于5% 2 次/年 |
郯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村镇建设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