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wgxj/2022-0000023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文化和旅游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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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4-05-13 | [ 公开日期 ] | 2024-05-13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序号 |
抽查事项 |
设定依据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
业务科室 |
备注 |
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情况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2011年1月8日第1次修订,2016年2月6日第2次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否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是否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是否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是否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有关手续或者备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县文化和旅游部门 |
市场监管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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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情况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 |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依法设立情况;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遵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情况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县文化和旅游部门 |
市场监管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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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艺术品经营单位经营情况检查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文化部令第56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
艺术品经营单位 |
艺术品经营单位依法设立情况;艺术品经营单位遵守《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县文化和旅游部门 |
市场监管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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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经营情况检查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11日通过,2011年4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 |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依法设立情况;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遵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情况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县文化和旅游部门 |
市场监管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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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A级旅游景区检查 |
1.《山东省旅游条例》(2005年5月27日通过,2010年7月30日第一次修订,2016年11月26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规范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经营服务行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第六十条:“未被评定等级的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旅游经营单位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2005年8月5日起施行)第五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评定细则等的编制和修订工作,负责对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量等级评定标准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 |
A级旅游景区 |
设施和服务是否符合《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标》(GB/T1775-2003);未取得质量等级的旅游企业是否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县文化和旅游部门 |
市场监管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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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旅行社检查 |
1.《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通过;2016年11月7日第一次修正;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经营旅行社业务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2016年2月6日责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 |
旅行社 |
经营场所、营业设施、注册资本等基础性经营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经营旅行社业务是否取得经营许可;分支机构的名称、标牌、经营范围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依法经营,有无虚假宣传、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是否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提供与合同内容相符的旅游服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县文化和旅游部门 |
市场监管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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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文物拍卖、文物购销检查 |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2013年12月7日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三条:“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记录文物的名称、图录、来源、文物的出卖人、委托人和买受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成交价格,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为其保密,并将该记录保存75年。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商店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监督检查。” |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
文物拍卖企业、文物商店是否依法依规经相应的文物主管部批准设立;文物拍卖标的是否依法依规经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审核;是否违法从事文物拍卖或文物购销经营活动;拍卖文物、购销文物是否依法依规作出记录并备案等 |
现场检查、资料审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县文化和旅游部门 |
市场监管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