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tjj/2024-0000044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统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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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4-05-22 | [ 公开日期 ] | 2024-05-22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序号 |
抽查事项 |
设定依据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抽检比例及频次 |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
业务科室 |
备注 |
抽查部门 |
1 |
对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的情况的统计执法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 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检查事项包括: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及其负责人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情况;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情况; (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情况; (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五)依法开展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属于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统计法规定的其他检查对象。 |
1.核实统计数据质量。2.检查统计台账、统计资料管理等基础工作。3.核实调查项目是否经审批。4.核实统计机构人员独立行使权力情况。5.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
现场实地检查为主,书面检查为辅 |
定期或不定期 |
县统计局 |
执法监督科 |
县统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