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hbj/2024-0000036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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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4-05-06 | [ 公开日期 ] | 2024-05-06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序号 |
抽查事项 |
设定依据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抽检比例及频次 |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
业务科室 |
备注 |
1 |
污染源日常环境执法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2.《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一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自动监测、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查、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可以采取勘察、询问、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等措施。 “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检查。” |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环评和“三同时”执行情况、排污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重点排污单位抽查比例每季度不低于25%;一般排污单位抽查比例每季度不低于2%。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执法中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