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fgj/2024-0000075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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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4-09-02 | [ 公开日期 ] | 2024-09-02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1 |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 |
1.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 2.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
《粮食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第五十一条:“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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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
县发展和改革局经济运行调节和粮食物资储备科:15153962063(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