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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 索  引  号 ] tanchengczj/2021-0000020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01-28 [ 公开日期 ] 2021-01-28 [ 有  效  性 ]

关于明确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

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采购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我县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档案保管和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项目档案保管的责任主体和保管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等有关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为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保管责任主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二、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内容和保存方式。政府采购项目档案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及声像资料等,包括纸质、磁盘、光盘等不同媒质载体的各类记录。

政府采购档案文件资料可以采用纸质或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购文件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执行。

三、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备案管理。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的重要文件,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备案。采购合同之外的其他政府采购档案资料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自行保管。

四、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监督管理。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负责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检查。单位或个人在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中出现违返法律规定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郯城县财政局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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