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cxzf-10_C/2018-0518004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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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18-05-18 | [ 公开日期 ] | 2018-05-18 | [ 有 效 性 ] |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2018年度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环境突出问题督查整治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8日
郯城县2018年度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环境突出问题督查整治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全面落实环境监管属地责任,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适应环保联合执法、异地执法、处罚“双罚”工作新机制,严肃“三个一律、两个必查”的要求,圆满完成年度环境突出问题督查整治工作目标任务,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依据
《郯城县2018年度环境突出问题督查整治方案》(办字〔2018〕18号)、《关于建立环保处罚“双罚”工作新机制的通知》(临政办字〔2016〕55号)、《郯城县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郯政字〔2015〕70号)、《关于落实镇村环境保护责任加强基层环保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郯政发〔2015〕2号)等文件。
第三条 考核范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第四条 考核原则
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定量考核的原则。
第五条 责任主体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环境突出问题督查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环境突出问题督查整治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实行“一岗双责”,对分管范围内的环境突出问题督查整治工作负责。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组织领导:“一岗双责”落实,网格化监管,环保办机构建设;
(二)大气污染防治:秸秆禁烧,涉气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再提高,10吨/小时以下承压、常压燃煤锅炉整治,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加油站三次油气回收,餐饮油烟整治,散煤经营整治,垃圾焚烧整治,露天采石、页岩开采整治,重污染天气应急;
(三)水质综合治理:超标河流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地表水环境质量,涉水工业企业水污染治理,污水处理站运行,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秸秆及生活垃圾清理,河道非法养鱼网箱清理,洗沙场整治;
(四)农村环境整治: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
(五)“散乱污”企业整治;
(六)环境信访查处;
(七)违规建设项目清理;
(八)中央环保督察组、省市环保督察热线、省市督导组交办案件的办理。
第七条 组织实施
(一)县环境突出问题督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环境突出问题督查整治考核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具体实施,将环境信访查处、问题督查、突出问题整改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核心内容。
(二)采取日常统计、通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以平时考核为主。平时考核按月进行,实行扣分制。对工作开展较好,受到上级表彰鼓励,提供工作现场,推广先进经验做法的,每次予以加分。
(三)考核需要查阅有关资料和现场的,在县委考核委的年终统一组织下,进行现场考核;需要有关单位提供情况的,由县督查办负责调度,作为考核依据。情况提供单位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环境突出问题督查整治工作考核全年总成绩由两部分组成,总分为100分,日常统计、通报占90%,年终考核占10%。
(五)环境突出问题督查整治工作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总成绩95分以上(含95分)为优秀,80分以上(含80分)不满95分为合格,75分以上(含75分)不满80分为基本合格,不满75分为不合格。
第八条 考核程序
(一)听取汇报:听取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环境保护工作汇报。
(二)现场考核:年底,在县委考核委的统一组织下,负责环境突出问题督查整治工作的专门考核人员依据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逐项进行考核。考核时,需要查看的材料由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统一组织汇总。
(三)现场汇总:现场考核结束后,由参与考核人员对考核内容逐项审议认定,经现场考核负责人审核无误,全体考核人员签名后密封。
(四)汇报考核情况:现场考核情况、县直有关单位提供情况,汇总后上报县委考核委。
(五)通报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在全县范围内通报。
第九条 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扣分情况实行一月一排名一通报,年终进行统计汇总。对当月考核最后一名的,通报批评;连续两个月考核最后一名的,实行约谈。对发生重大污染事故被国家、省、市通报或被媒体监督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如县被市“双罚”,县政府将对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实施“双罚”,由县财政部门通过财政体制结算,统筹用于全县生态环保工作。考核结果呈报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各有关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体系,增加扣减有关指标的相应分值。对履职不到位、扣分较多的单位,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郯城县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细则由县督查办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