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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郯城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人大代表意见的通知
[ 索  引  号 ] tcxzf-30/2018-0427002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02-15 [ 公开日期 ] 2018-02-15 [ 有  效  性 ]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3日

郯城县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决策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进一步增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根据《临沂市全面深化改革重要举措实施规划(2014-2020 年)》、《临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临政发〔2012〕47 号)》要求,结合郯城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政府及各部门、单位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作出的决定:

(一)起草年度《政府工作报告》;

(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四)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城乡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重大政策措施;

(五)省、市授权县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六)其他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各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

第四条 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县人大代表的意见。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征求人大代表意见时,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主动与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联系,事先向人大代表提供相关参阅材料,提前确定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可采取召开座谈会、走访、电话征询、信函、发放调查表等形式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

第七条 征求意见时,应当综合考虑人大代表的性别、年龄、地域、学历、专业、职业等因素,合理确定被征求意见的人大代表。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征求人大代表意见而未征求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导致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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