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cxzf-30/2018-0427001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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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18-02-14 | [ 公开日期 ] | 2018-02-14 | [ 有 效 性 ] |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人民政府加强与县人大代表联系制度》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3日
郯城县人民政府
加强与县人大代表联系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促进政府
依法行政、民主执政、科学施政,根据《临沂市全面深化改革重要举措实施规划(2014-2020 年)》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系县人大代表的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人
大常委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县政府领导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与县人大代
表进行座谈,听取代表对县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四条 县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廉政会议,原则上邀请部
分县人大代表列席;县政府召开的其他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方面的县人大代表参加。
第五条 县政府领导可就某方面、某领域工作,征求有关
方面县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代表的来信、专题调研报告等,通过县人大常委
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审查后,可转县政府办公室呈县政府领导阅处或责成有关部门办理。
第七条 县政府各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县人大代表就本部门的工作进行专题座谈。座谈会由各部门、单位与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协调安排。
第八条 县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主办部门整理后,可由县政府办公室转送有关部门办理落实。有关部门要将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代表,并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