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xzf0001/2018-0000076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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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18-10-30 | [ 公开日期 ] | 2018-10-30 | [ 有 效 性 ] |
县直有关部门:
为保障困难群众温暖过冬,按照《临沂市供热条例》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城区集中供热困难家庭采暖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郯城城区集中供热困难家庭给予适当照顾,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特困证》的集中供热居民家庭,采暖用热终端销售价格每平方米优惠3元(按房产证建筑面积)。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等困难家庭应持有效证件,到供热企业缴纳热费,供热企业应按照优惠后的价格收取热费。
三、每年采暖期结束后,供热企业应把优惠对象名单、面积和收费金额等情况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对优惠对象进行比对,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将优惠对象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县民政局审核意见,将补贴发放给供热企业。
供热企业要认真执行政策,严格把关,做好困难家庭热费优惠登记工作。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负责,通力合作,共同做好困难家庭热费补贴审核、发放工作、保障补贴按时发放给供热企业。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