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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 ] tanchengxzf0001/2019-0000004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10-18 [ 公开日期 ] 2018-10-18 [ 有  效  性 ]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9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重要性的认识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是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责和义务。行政事业单位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依法认真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为全社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二、明确扣缴范围和程序

(一)扣缴对象。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

(二)扣缴义务人。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负责本单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在法定期限内合并个人包括工资在内的所有收入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计税标准。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发放给个人的所有收入,包括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5000元扣除费用、“三险一金”、独生子女补贴、专项附加扣除(2019年1月1日起)后的余额,按照3%至45%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纳税申报。每月15日前,由各扣缴义务人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缴纳上月个人所得税。

(五)支付手续费。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所扣缴的税款,给予2%的手续费。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时完成个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各扣缴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个税扣缴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扣缴义务人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代扣代缴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部门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发生的偷逃税行为和其他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二)强化服务意识。税务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及时、全面公开个人所得税政策、扣缴流程、资料要求等,做好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纳税人信息保密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做好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宣传。要采取集中培训和个别辅导等形式和途径,为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全方位的纳税辅导,使办税人员掌握税法精神、政策规定和操作程序、方法,提高代扣代缴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加强协作配合。财政、审计、税务、人社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健全协商配合制度,构建长效机制,共同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扣缴办法,细化扣缴流程,明确具体负责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机构和人员,落实好扣缴责任。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支持税务部门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切实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着力构建协税护税的良好环境,促进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规范有序深入开展。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依法管理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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