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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郯城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 ] tanchengxzf0001/2018-0000060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08-29 [ 公开日期 ] 2018-08-29 [ 有  效  性 ]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9日

郯城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受理渠道

(一)在线申请渠道。县政府门户网站已开通在线申请渠道,各乡镇(街道、景区、开发区)政府和部门单位安排专人负责在线平台的日常维护和政府信息申请的接收,避免出现在线申请后未及时接收、未及时办理等情形。

(二)明确信函申请渠道。各乡镇(街道、景区、开发区)政府和部门单位在门户网站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需明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名称、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邮编等信息,并保障信函渠道政府信息申请的接收办理畅通,避免出现机构名称错误、联系电话无人接听、通讯地址错误、寄送信函被退回等情形。

二、接收机构

由各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科室(办公室)负责接收发至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机关内部其他业务科室或人员接收到的依申请公开信件(包括信封、申请书或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下同)及其相关联的行政复议通知、开庭传票等,应当在1-2个工作日内移交至信息公开负责科室(办公室)。

三、登记管理

(一)登记范围: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接收时间、接收渠道、申请人姓名、所需信息描述;

2、与本机关作出依申请公开告知所关联的行政复议通知、开庭传票等的签收日期、来文编号。

(二)管理要求:对上述接收信件进行清点,逐一登记、编号。办理过程中需对登记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调函发送、回函情况、告知书制作、签批程序、寄发、寄达反馈等办理过程信息。

四、办理预判

对接收并登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自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预判。通过办理预判厘清以下问题:

(一)所需信息描述是否完善,是否需要申请人补充相关信息;

(二)是否属于政府信息或该信息是否存在;

(三)属于政府信息的,该政府信息是否属于本级政府或本机关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

(四)属于本级政府或本机关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的,明确该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

(五)属于不予公开的,明确不予公开的法律依据或理由;

(六)不是由本机关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但是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明确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调查取证

信息公开负责科室(办公室)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掌握,不能直接作出结论认定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开展相应调查,直到情况清楚、结论认定明确、法律依据充分。

(一)对申请内容需要在本机关查找检索的,应当立即通知相关科室查找检索,查找过程应当留取证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时证明已尽到检索义务);对查找检索到的政府信息,提供信息的部门(科室)应当确定其公开属性,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经科室分管领导审定的答复内容;对认定为不予公开的,应当提供法律依据。

(二)本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掌握,需要其他有关部门或乡镇(街道、景区、开发区)协助调查的,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协助调查函》,及时发至相关部门单位承办。

协助调查的承办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1、办理预判:根据县政府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的要求办

理预判。

2、协助查清:是否属于政府信息,是否存在由发函单位制作、保存的信息,如果存在,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

3、提供信息:向发函单位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文件、公开网址或其他查询渠道,以及答复建议。

(三)根据承办单位的协助调查回复意见,厘清事实,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对情况不明、定性不准、没有明确意见的,进一步督促相关协查部门深入调查,直至意见一致、定论准确。

六、会商机制

针对依申请公开工作中遇到的申请人向省、市、县(区)政府办公厅(室),多个市、县直部门大量、反复申请信息公开,连续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内容涉及重大复杂疑难问题等情况,启动会商机制。

由信息公开负责科室(办公室)整理情况说明并提出会商建议,经分管领导同意,视情况可邀请法制部门、涉及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及公职律师、法律顾问等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法院相关人员参加,共同会商,研究答复意见。

七、准确答复

(一)在线渠道和信函渠道接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均需出具政府信息告知书(参照《郯城县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制作参考细则》撰写),确保内容要素齐全、情况调查清楚、事实认定准确、法律适用正确、申请项目答复全面。

(二)严格执行公文拟稿签批发布程序,送至业务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审签,同时征求法制部门意见。

(三)经审核把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加盖本机关公章或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通过快递(EMS)发送,快递单要注明告知书字号、页数,并留存快递单据副本、《政府信息公开协助调查函》、部门单位回函等备查。

(四)严格遵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时限要求,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八、复议诉讼

(一)申请人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制作机关自接到复议机关答复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同时一并提供申请表原件、告知书、接收和寄发快递单据复印件或副本、《政府信息公开协助调查函》、部门单位回函等相关证据材料。

(二)申请人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制作机关自接到法院出庭应诉通知(法院传票)之日起15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行政诉讼答辩状》,同时一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内容同上)。

(三)配合复议部门按时出庭应诉。

九、动态调整

(一)政府信息在制发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郯城县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文件要求,对于明确主动公开的文件,制作或保存机关应及时在部门网站公开,做到线上线下公开信息内容准确一致。

(二)对于已经制发,尚未在部门网站公开的文件,在答复申请人或协助调查机关在提供该文件时,如对其公开属性进行了明确或重新认定,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在部门网站公开,向申请人或发函机关提供查询网址。

(三)对于超出保密期限,或对公开属性进行重新认定,经保密审查,可以转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及时在部门网站或查阅点进行公开发布。

十、统计分析与结果运用

(一)建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统计分析机制,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每年7月上旬和1月上旬统计汇总上半年和全年受理、办理依申请公开情况,分析特点、趋势,提出意见建议,报县政府领导审阅。

(二)逐步建立依申请转主动申请工作机制,对一个时期内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政府信息,经相关部门研判,可以转为主动公开的,及时进行公开属性动态调整。

(三)对一个阶段内某个领域或某个地方出现大规模集中申请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方面加大相关政府信息的公开力度,促进依法行政。

十一、其他规定

(一)各机关对接收并登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及其行政复议通知和诉讼出庭通知工作负责;其他科室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及时转至业务科室,导致不能按时答复申请人的,追究相关科室责任。

(二)接收《政府信息公开协助调查函》或参与会商的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发函单位做好调查核实工作,按时提供发函单位所需的业务信息和指导意见,协助发函单位做好依申请公开的答复工作。因协助调查部门单位提供的协助调查信息不完整或不正确,导致本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被复议驳回或庭审败诉的,由协助调查机关出具情况说明,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县政府办公室将每月或每季度(具体时间视各部门单位接收依申请公开数量而定),抽阅部分乡镇(街道、景区、开发区)、县直部门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重点检查答复是否及时,内容是否规范等,抽查结果列入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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