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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郯城县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 ] tcxzf-02_D/2017-1123001 [ 文       号 ] 郯政办发〔2017〕24号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11-23 [ 公开日期 ] 2017-11-23 [ 有  效  性 ]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1

郯城县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加强和规范本县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增进公众对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改革举措的知晓、理解和认同,促进政府各项政策的执行和落实,根据国家和省市县政务公开要点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县政府法制局、县新闻和网络管理办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协调下,配合推进相关工作。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文件,应当进行解读:

(一)以县政府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二)县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县政府直属机构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或以县政府部门名义制定印发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的有关政策、措施、标准、规划、计划、方案、预案等重要政策文件。

(四)其他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有解读必要的政策文件。

第四条 各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和单位是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好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多部门联合起草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条 政策文件制定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应当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部门在起草政策文件时,应先按照《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规定,提前向社会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为3-7天,并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汇总研究,将采纳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开。同时,要同步谋划解读方案、组织编撰解读材料,由本单位自行组织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其中,解读方案主要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内容)、解读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时间等。部门制订的政策文件,应当将意见征集情况、解读方案、解读材料、法制机构审查意见一并报部门负责人审签。

拟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文件,或者拟由部门自行印发、需报县政府同意的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在报审政策文件相关材料时,应当将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的意见征集情况、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作为附件,随同文件一并报送。没有解读方案、解读材料的,县政府办公室不予收文办理。

第六条 政策文件解读形式一般包括负责同志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等。

第七条 政策文件解读内容应当全面、详尽、准确,主要包括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口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同时,使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案例、数据,鼓励运用图片、图表、图解、视频等可视化方式,努力提高政策文件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确保解读材料“听得懂、好明白、能理解”。

第八条 政府网站是政策文件解读公开的第一平台,县政府及各部门网站都应设立政策文件解读专栏,通过发布解读材料、开展在线访谈活动等方式,汇总发布解读信息,增强解读效果。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重要政策文件发布时,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将配套的解读材料一并报送县政府网站,与政策文件同步发布、关联发布。

第九条 要统筹运用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务服务中心、“12345”政务热线、政务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发布政策文件解读信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新闻网站、新媒体的作用,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

第十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重大政策措施出台后,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进行解读。其中,涉及全县性重大民生问题、社会高度关注的政策措施,应当以县政府新闻发布会形式,及时进行全面解读发布。

第十一条 政策文件牵头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应通过参加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解读政策,解疑释惑,传递权威信息。与经济发展和民生关系密切以及社会关注事项较多的部门,每季度举办新闻发布会和在线访谈活动应不少于1次,主要负责人每年参加县政府新闻发布会、县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活动应不少于1次。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关注重要政策文件及解读信息公开后的社会舆情反映,认真研判,主动跟进,及时回应,防止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被误读误解,造成负面影响。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做好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人员、经费保障。加强政策文件起草人员和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解读意识和工作能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建由部门负责人、专业机构从业人员、高校学者、评论人员、媒体记者等组成的政策文件解读专家队伍,发挥媒体和专业机构作用,提高政策文件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 将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年度考核范围,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县政府办公室将定期对各部门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非常设机构等。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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