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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郯城县关于开展精神障碍贫困患者集中监护照护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 tanchengxzf0001/2021-0000169 [ 文       号 ] 郯政办字〔2021〕23号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04-07 [ 公开日期 ] 2021-04-07 [ 有  效  性 ]

郯政办字〔2021〕23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关于开展精神障碍贫困患者集中监护照护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郯城县关于开展精神障碍贫困患者集中监护照护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7日

郯城县关于开展精神障碍贫困患者集中

监护照护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做好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持续加强特殊困难群体的兜底保障工作,有效提升精神障碍贫困患者的救助保障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政府集中监护照护试点工作,创新精神障碍贫困患者监护照护服务模式,提升全县精神障碍贫困患者的医疗救治和照护服务水平,有效遏制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切实维护全县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同时,建立健全特殊困难群体救助保障制度,进一步增强兜底保障功能,有效夯实稳定脱贫基础,坚决守住脱贫攻坚成果。

二、工作任务

(一)集中监护照护服务对象范围及确认。

集中监护照护服务对象范围,是指通过县级和乡镇(街道、景区、开发区)(以下简称乡镇)两级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中的精神障碍患者。在人员确定工作中,乡镇、社区负责逐户入户排查,并征求其监护人意见;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残联等部门负责人员信息复核,确定贫困精神障碍患者基本信息、残疾及疾病状况。

(二)集中监护照护定点机构选定。

精神障碍贫困患者集中监护照护服务机构需具备相应的精神医疗和集中监护照护服务资质,且具备相应的医疗设施、服务场所、供养床位及医护人员,第三方机构的选定应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选定第三方委托机构后,由县民政局与第三方机构签订集中监护照护服务协议。

(三)集中监护照护服务内容。

根据监护照护服务需求,为集中监护照护人员进行全面治疗和集中托养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1.提供日常护理服务,按实际需求配备专业护士和护工;

2.建立服务对象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集中监护照护协议书等有关资料,长期保存,并做好患者档案信息保密工作;

3.提供康复服务,设立康复中心,开辟相应的治疗和康复等功能服务区,为集中监护照护服务对象提供设备齐全、环境卫生舒适的治疗和生活环境;

4.按食品卫生要求,提供适合精神障碍贫困患者需求的膳食;

5.提供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一般每年应给集中监护照护服务对象至少添置春秋装、夏装、冬装及内衣、裤各两套。

(四)集中监护照护经费标准的确定。

集中监护照护服务对象均为精神障碍患者,根据身体能力等级认定,基本可认定为失能人员和半失能人员,参照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经费标准,按照每人每月2800元标准支付集中监护照护经费。医疗救治费用另行结算。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21年3月20日—31日)。做好前期摸底排查、意见征求等准备工作,并坚持问题导向,围绕任务目标,细化任务措施,制定工作方案。

(二)启动阶段(2021年4月1日—30日)。启动试点工作,按程序选定第三方集中监护照护服务机构,并完成集中监护照护场所改造工作,确保达到集中监护照护服务规范标准,并配齐相应设备和人员,满足集中监护照护服务需求。

(三)实施阶段(2021年5月1日—6月30日)。对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实行集中监护照护服务,坚持“应治尽治、应养尽养”的原则,保障救治和生活服务;同时,加强对集中监护照护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问题。

(四)总结阶段(2021年7月1日—31日)。根据试点实施情况,对照试点方案,及时总结经验,并上报省、市民政部门,争取形成典型实践案例,在全省、乃至全国推广。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资金保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兜底保障作用,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集中监护照护费用除残联、民政、卫健等部门补助外,剩余部分由县财政兜底保障,从社会救助资金列支;委托机构场所改造及设施配备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承担。

(二)增强服务保障。集中监护照护服务机构在场所设施、人员配备等方面,应达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治疗和集中监护照护服务标准;要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的集中监护照护服务,保障集中监护照护人员的医疗救治、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等。

(三)强化监督管理。全面加强对集中监护照护托养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人员不定期对监护照护服务质量进行随机检查、抽查,定期开展民政、财政、卫健、残联等部门联合检查,坚决杜绝虐待、欺诈等行为发生,确保监护照护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加大宣传引导。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充分运用广播、电视、微信、微博等各类媒体,宣传精神障碍贫困患者集中监护照护政策举措。积极主动入户,宣传精神障碍贫困患者集中监护照护的相关政策;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做法,全力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精神障碍贫困患者集中监护照护的“郯城模式”。


文字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4/185356.htm

主要负责人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5/185360.htm

图文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6/185394.htm

简明问答:http://www.tancheng.gov.cn/info/4261/185361.htm

音频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7/18540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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