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0135-09_D/2017-0904002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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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17-09-04 | [ 公开日期 ] | 2017-05-27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郯食药监办〔2017〕19号
关于印发《郯城县大中型商场超市放心肉菜公开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食药监所、涉食科室:
现将《郯城县大中型商场超市放心肉菜公开评价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郯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 年5月27日
郯城县大中型商场超市放心肉菜公开评价
为全面贯彻《食品安全法》,督促大中型商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畜禽肉、蔬菜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根据《临沂市大中型商场超市放心肉菜公开评价工作方案》临食药监办〔2017〕6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坚持“四个最严”工作要求,推进“食安山东”建设,以打造信息透明、安全保障的消费主渠道为目标,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在食品安全范畴满意度和取得感。评价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依法对大中型商超食品安全管理合规性、销售食品(含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食品安全管理员安全知识水同等三个方面进行检查。综合现场检查结果、监督抽检结果、人员考核成绩、企业管理体系完善程度及消费者满意度调查等多项指标,对大中型商超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特殊是肉菜质量安全管控水平进行客观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公开向社会发布。
二、评价范围
评价的实施对象主体为县内从事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销售且单店食品(含食用农产品)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商场超市。评价工作在上半年和下半年各集中组织一次,原则上每次评价数量不少于1家。
三、评价内容
按照《郯城县大中型商超公开评价评分表》(见附件1),设定评价标准和权重比例,将各项检查结果量化为相应的分值。详细内容如下:
(一)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评价商超食品安全管理能力,主要是对食品安全管理合规性进行检查。按照《郯城县食品销售环节检查要点表》(见附件2)的要求进行评判和打分。
(二)食品(含肉、菜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评价商超销售食品(含肉、菜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采取专项监督抽检方式。监督抽检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派员抽样。每店抽检20批次,监督抽检的产品和项目见《商超评价专项监督抽检参考方案》(见附件3)。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法规知晓水平。
评价商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法规知晓程度采取现场抽查考核的方式。商超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为必考对象,柜组食品安全管理员为抽查考核查象。单店参加考核人员不少于5人。考核可联合现场检查一并进行,采取闭卷考试方式,考核内容见市局网站“图片新闻”下滚动栏的“食品流通环节法规知识培训题库”。
(四)诚信经营。
诚信经营分为信用水平和社会满意度调查两项指标。重点评价是否因食品安全问题受到食药监部门的行政处罚,是否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较大影响的投诉举报。社会满意度考察可采取问卷、网络等多种形式进行。
(五)加分鼓励。
1.企业按照HACCP、GB/T22000等相关食品安全管理标准,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建立符合各自实际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2.企业销售的肉、菜采取农超对接、订单农业、基地+生产企业+超市等源头采购方式,对基地及供货商进行定期审查,及时清理不合格供货商及基地等。
四、评价步骤
2017年评价工作分别在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组织一次,上半年集中评价工作,应在6月2日前完成专项监督抽样,7月18日前按照《郯城县食品销售环节检查要点表》的要求完成检查和评价结果的确认;下半年集中评价工作,应在10月10日前完成专项监督抽样,11月20日前按照《郯城县食品销售环节检查要点表》的要求完成检查和评价结果的确认。
(一)宣传动员。开展评价前,采取多种方式宣传公开评价活动的法律依据和评价内容。各大中型商超也要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积极配合开展大中型商超公开评价工作。
(二)随机评价。依照评价范围,建立参与评价的商超数据库和公开评价检查员库。评价工作严格执行“双随机”原则,随机抽取监管人员,随机确定被查门店进行检查。
(三)结果发布。评价完成后,向被检企业通报评价结果。经确认后,于7月、11月在县局官网公开发布评价结果,并向市局报送公开评价的专项抽检检测结果汇总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强化自律。评价工作将企业应履行的各项法定义务要素融会在一起,是督促落实经营主体责任的创新工作,目标是促进企业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宣传,要求各企业要对照法规要求,积极查找问题,不断采用先进食品安全管理标准,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同时,要积极拓展农超对接、场超对接的产品种类,不断加强对源头风险的防控能力,提高销售的肉、菜质量安全水平。
(二)精心组织,稳步推进。制定大中型商超放心肉菜公开评价实施方案,紧密部署,扎实落实,确保公开评价工作获得良好效果。评价过程中,精心组织,努力提高工作效能。评价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消费者代表、媒体记者等参与公开评价工作。
(三)真查实改,务求实效。公开评价要贯彻“边查边改,边整边改”的原则,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对检查中暴露的不足之处要加强监管。对待隐患和问题,采取“零容忍”的态度,敢抓敢管,切实履行职责。要找准问题,建立台账,逐条整改。
(四)宣传总结,营造氛围。充分利用评价活动之机,采取多种形式和方式,宣传评价措施、过程和结果,畅通监管信息,将政府监管与市场调节紧密结合,积极引导消费。营造“人人关注食品安全,人人共享食品安全”的社会氛围,共同打造让群众放心消费的主渠道。
附件:1.郯城县大中型商超公开评价评分表
2.郯城县食品销售环节检查要点表
3.商超评价专项监督抽检方案
附件1
郯城县大中型商超公开评价评分表
郯城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评价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评定项目 |
评分标准 |
评价方式 |
得分权重 |
得分 |
1 |
管理能力 |
依据《山东省食品销售环节检查要点表》对食品安全管理合规性进行全面检查。 |
书面和现场检查 |
60 |
|
2 |
食品质量 |
组织市级监督抽检,抽检合格率达96%以上,1批次食品不合格扣2分,扣完为止。 |
市级监督抽检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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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人员水平 |
对商超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进行考核,柜组食品安全管理员抽查考核,抽查5人/门店;1人不及格扣2分,扣完为止。 |
闭卷考试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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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诚信经营 |
一年内未受到食药监部门的行政处罚;未发现因自身管理原因造成的销售不合格食品;未发生较大的食品安全问题投诉;出现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社会满意度调查按比例评分,满分5分。 |
现场和网络调查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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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工作创新 |
企业按照HACCP、GB/T22000等相关食品安全管理标准,完善管理体系,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的加10分; 采取源头采购方式的加10分。 |
书面和现场检查 |
20 |
|
公开评价总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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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问题详细情况:
|
检查人员(签字):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附件2
郯城县食品销售环节检查要点表
被检查单位名称:
检查项目 |
序号 |
检查内容 |
分值 |
得分 |
问题描述 |
食品通用检查项目(34项) |
|||||
1.经营 资质 |
1.1 |
经营者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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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关内容与实际经营是否相符。 |
2 |
|
|
|
2.经营 条件 |
2.1 |
是否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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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经营场所环境是否整洁,是否与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
1 |
|
|
|
2.3 |
是否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 |
1 |
|
|
|
3.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 |
3.1 |
随机抽查5批次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有1批次不符合本项不得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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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检查的食品感官性状是否正常。 |
2 |
|
|
|
3.3 |
经营的肉及肉制品是否具有检验检疫证明。 |
2 |
|
|
|
3.4 |
检查的食品是否符合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的要求。 |
1 |
|
|
|
3.5 |
经营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包装上是否有标签,标签标明的内容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2 |
|
|
|
3.6 |
经营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是否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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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销售散装食品,是否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
2 |
|
|
|
3.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 |
3.8 |
经营食品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
1 |
|
|
3.9 |
经营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
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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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
经营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是否有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
2 |
|
|
|
4.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
4.1 |
食品经营企业是否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1 |
|
|
4.2 |
食品经营企业不得存在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查考核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岗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 |
1 |
|
|
|
4.3 |
食品经营者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2 |
|
|
|
5.从业 人员管理 |
5.1 |
在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明。 |
1 |
|
|
5.2 |
在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不得存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情况。 |
1 |
|
|
|
5.3 |
在岗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是否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双手清洁,保持个人卫生。 |
1 |
|
|
|
5.4 |
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
1 |
|
|
|
6.经营 过程控制情况 |
6.1 |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是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
2 |
|
|
6.经营 过程控制情况 |
6.2 |
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
2 |
|
|
6.3 |
是否按要求贮存食品。 |
1 |
|
|
|
6.4 |
是否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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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食品经营者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贮存和销售食品。对经营过程有温度、湿度要求的食品的,是否有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设备,并按要求贮存。 |
1 |
|
|
|
6.6 |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
1 |
|
|
|
6.7 |
食品经营者是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按规定处理。 |
1 |
|
|
|
6.8 |
食品召回和处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
1 |
|
|
|
6.9 |
是否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公示食品添加剂。 |
1 |
|
|
|
6.10 |
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是否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分开使用,避免交叉污染。 |
1 |
|
|
|
6.11 |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是否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是否按规定上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
1 |
|
|
|
6.12 |
食品经营者是否张贴并保持上次监督检查结果记录。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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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场所和特殊食品检查项目(1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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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 |
7.1 |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是否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
1 |
|
|
7.2 |
是否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
1 |
|
|
|
8.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
8.1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许可审查或实行实名登记。 |
1 |
|
|
8.2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明确入网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
1 |
|
|
|
9.食品 贮存和运输经营者 |
9.1 |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
1 |
|
|
9.2 |
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
1 |
|
|
|
9.3 |
食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
1 |
|
|
|
10.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 |
10.1 |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否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
2 |
|
|
10.2 |
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时,是否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1 |
|
|
|
11.特殊 食品 |
11.1 |
不得经营未按规定注册或备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
2 |
|
|
11.2 |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是否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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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得分 |
|
备注:1、评定内容满分为60分; 2、合理缺项分值列入得分。
检查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商超评价专项监督抽检方案
品类 |
食品大类 |
食品细类 |
检测项目 |
食用 农产品 |
蔬菜 |
韭菜/芹菜/生姜 |
甲拌磷、腐霉利、毒死蜱、乐果、辛硫磷、涕灭威 |
鲜蛋 |
鸡蛋 |
氟苯尼考、环丙沙星、恩诺沙星、硝基呋喃代谢物、氯霉素 |
|
畜禽肉 |
猪肉、鸡肉、牛肉、羊肉 |
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限畜肉)、氯霉素(限禽肉)、恩诺沙星 |
|
水产品 |
海水鱼/淡水鱼 |
孔雀石绿、硝基呋喃代谢物、氯霉素、恩诺沙星 |
|
现场 制售/ 散装 |
面制品 |
小麦粉馒头/油条/油饼 |
糖精钠、甜蜜素、安赛蜜、柠檬黄、苯甲酸、山梨酸、铝 |
糕点 |
面包/蛋糕 |
脱氢乙酸、柠檬黄、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亚硝酸盐 |
|
散装熟食 |
酱牛肉/烧鸡/烤肠 |
胭脂红、日落黄、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甜蜜素、亚硝酸盐 |
|
自制饮料 |
酸梅汤/橙汁 |
合成着色剂(柠檬黄、苋菜红、新红、胭脂红、日落黄、亮蓝、靛蓝)、安赛蜜、糖精钠、甜蜜素 |
|
坚果 |
花生/瓜子 |
二氧化硫、黄曲霉毒素B1、糖精钠、甜蜜素、安赛蜜、苯甲酸、山梨酸、酸价、过氧化值 |
|
蔬菜制品 |
酱腌菜 |
亚硝酸盐、胭脂红、日落黄、苋菜红、胭脂红、日落黄、亮蓝、诱惑红、苯甲酸、山梨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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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制水产品 |
虾皮/干海带/干紫菜 |
二氧化硫、亚硝酸盐、胭脂红、日落黄、胭脂红、日落黄、诱惑红、苯甲酸、山梨酸、铅、镉 |
|
非发酵豆制品 |
豆腐/豆腐皮 |
二氧化硫、脱氢乙酸、甜蜜素、着色剂(柠檬黄、日落黄) |
注:1、专项抽检时,在以上品种中随机抽取20批次样品。
2、专项抽检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采取监督抽检方式进行,分别于6月2日前和10月10日前完成抽样。
郯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5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