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0135-09_D/2016-1109020 | [ 文 号 ] | 郯食药监办〔2016〕12号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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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16-11-09 | [ 公开日期 ] | 2016-11-09 | [ 有 效 性 ] |
郯食药监办〔2016〕12号
郯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2016年度食品生产监管
重点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涉食科室、食药监所:
现将《2016年度食品生产监管重点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4月20日
2016年度食品生产监管重点工作计划
为全面落实省、市局2016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确保全县食品生产监管重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实现省、市局确定的任务目标,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围绕省市、局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新《食品安全法》和“四有两责”,突出重点,细化任务,明确目标,严格考核,务实求效。
二、工作目标
规范提升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行为,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工作任务重点,按照确立时间表、路线图的要求,进行分解细化,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监督抽检、阶段性调度及督查考核等方式,促进各项工作目标实现。
三、工作安排
(一)编制食品生产环节2016年度监管计划。根据省市局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年度监管计划,明确工作分工,层层落实任务,制定切实措施,实现工作目标。县局根据计划进行督查和考核。
(二)深入开展治理整顿。县局针对隐患多、风险高的重点品种、重点区域,以及“两超一非”等重点问题加大整治力度。在抓好上级部署整治任务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传统食品、特色食品以及其他问题高发、风险等级较高产品(如:桶装饮用水等)的专项治理,防范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解决重点产品中存在的行业“潜规则”问题。涉及食品生产聚集区域(糖果、肉制品等)要每年开展一次集中整治行动,彻底消除风险隐患。各涉食科室、食药监所根据整治方案,抓好开展落实。整治结束后要及时报送总结报告。整治开展情况和工作成效将纳入年度考核。
(三)推行食品生产企业分级分类监管。根据省市局文件要求,各所要根据分级分类工作方案,科学确定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按照风险等级确定不同的检查频次和检查内容开展检查,实施差异化监管,提高监管效能。4月底,各科室、所完成食品生产企业过程控制水平的现场评价工作。4月中旬,各科室、所完成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分级分类工作,确定监管频次。4月下旬起,县局开展按照不同风险等级开展对应频次的监督检查。县局将于5月、9月对各科室、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开展飞行检查。按照“双随机”抽查机制,合理确定随机抽查周期和比例。在配合好省、市局飞行检查的同时,县局将按照不低于全县获证企业8%的比例确定检查数量(约计9家),按季度开展飞行检查。计划安排:第一季度检查企业2家,第二季度检查企业2家,第三季度检查企业3家,第四季度检查企业2家,并适时组织互查。各阶段飞行检查和互查情况予以通报。
(五)强化监督抽检及核查处置。县局根据当地实际确定食品生产企业组织本级监督抽检,同时负责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抽检。抽检工作要切实提高抽样覆盖率、问题发现率和核查处置到位率,确保抽检经费有效利用。监督抽检结果必须及时依法公布。县局制定本级抽检计划,原则上每季度及重大节日期间要组织抽检,并及时公布信息。对各级抽检不合格食品和企业不能简单一罚了之,要避免召回管理不到位、问题处置不到位现象。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抽检结果的使用,适时组织开展分析研判,充分发挥监督抽检对食品生产监管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
(六)推行企业食品安全追溯制度。根据总局和省局文件精神,我县将白酒、食用植物油、肉制品等重点品种纳入追溯制度试点范围,同时鼓励其他产品生产企业建立追溯体系,实现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追溯。食品生产企业中,将山东天申生物蛋白有限公司列为试点,参照市先进企业经验,采取信息化追溯体系。计划6月份启动,7月份调试完成。鼓励其他企业参照建立。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科室、所要充分认识食品生产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加强源头治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构建严密高效的食品生产监管体系,确保各项监管措施有效的落实,消除监管空白和死角。
(二)严格督促落实。要认真对照监管任务,依法严格履职,织密织牢基层监管网络,不断改进和创新监管方式,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生产企业实行全程控制,实施最严格的监管和最严厉的处罚,倒逼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三)层层落实责任。要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做好任务分解,落实监管人员,夯实监管责任。县局将利用飞行检查,针对基层食品生产监管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合理设置考核评价指标,确保各项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要规范监管行为,对监管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事件的责任人,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