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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1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索  引  号 ] 0135-09_D/2017-1229006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7-12-29 [ 公开日期 ] 2017-08-16 [ 有  效  性 ]

郯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1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17年郯城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本级抽检中,有14家食品经营户经营的食品不合格。郯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辖区监管所对相关产品进行了核查,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处置情况

(一)郯城县春晓副食百货商店经营的蜂蜜红枣糕、绿杨香醋、山东老咸菜

201782日,郯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刻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将检验报告送达郯城县春晓副食百货商店。同时组织执法人员对郯城县春晓副食百货商店实施现场检查。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内已无上述3批次不合格产品。

(二)郯城县恒鑫宜家副食品经营部经营的原味含乳饮料、香辣鸡块

2017719日,郯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刻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将检验报告送达郯城县恒鑫宜家副食品经营部。同时组织执法人员对郯城县恒鑫宜家副食品经营部实施现场检查。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内已无上述2批次不合格产品。

(三)郯城县阿龙副食商店经营的同批次2种不同规格的味动力纤益乳酸菌饮品(原味)

2017725日,郯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刻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将检验报告送达郯城县阿龙副食商店。同时组织执法人员对郯城县阿龙副食商店实施现场检查。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内已无上述不合格产品。

(四)郯城县郑家食品经营部经营的原汁酱油、密缘酱菜(酱腌菜)

201781日,郯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刻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将检验报告送达郯城县郑家食品经营部。同时组织执法人员对郯城县郑家食品经营部实施现场检查。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内已无上述2批次不合格产品。

(五)郯城辰丰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家乡老咸菜、渊源山西陈醋

2017719日,郯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刻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将检验报告送达郯城辰丰商贸有限公司。同时组织执法人员对郯城辰丰商贸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内已无上述2批次不合格产。

(六)郯城县慧阳烟酒副食商店经营的密缘酱菜(酱腌菜)、金玺酱菜、老抽王酱油(酿造酱油)

201781日,郯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刻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将检验报告送达郯城县慧阳烟酒副食商店。同时组织执法人员对郯城县慧阳烟酒副食商店实施现场检查。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内已无上述3批次不合格产品。

二、调查查处情况

(一)郯城县春晓副食百货商店经营的蜂蜜红枣糕、绿杨香醋、山东老咸菜

郯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马头所执法人员于20178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涉案3个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分别下达了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内提供生产方或供货方资质及联系方式和地址、该批次产品出厂检验报告、购进票据。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提供了上述资质票据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经局领导审批,决定给予免予行政处罚。

(二)郯城县恒鑫宜家副食品经营部经营的原味含乳饮料、香辣鸡块

郯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马头所执法人员于20177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涉案2个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分别下达了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内提供生产方或供货方资质及联系方式和地址、该批次产品出厂检验报告、购进票据。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提供了上述资质票据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经局领导审批,决定给予免予行政处罚。

(三)郯城县阿龙副食商店经营的同批次2种不同规格的味动力纤益乳酸菌饮品(原味)

郯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马头所执法人员于20177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涉案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分别下达了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内提供生产方或供货方资质及联系方式和地址、该批次产品出厂检验报告、购进票据。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提供了上述资质票据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经局领导审批,决定给予免予行政处罚。

(四)郯城县郑家食品经营部经营的原汁酱油、密缘酱菜(酱腌菜)

郯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马头所执法人员于20178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涉案2个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分别下达了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内提供生产方或供货方资质及联系方式和地址、该批次产品出厂检验报告、购进票据。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提供了上述资质票据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经局领导审批,决定给予免予行政处罚。

(五)郯城辰丰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家乡老咸菜、渊源山西陈醋

郯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马头所执法人员于20177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涉案2个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分别下达了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内提供生产方或供货方资质及联系方式和地址、该批次产品出厂检验报告、购进票据。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提供了上述资质票据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经局领导审批,决定给予免予行政处罚。

(六)郯城县慧阳烟酒副食商店经营的密缘酱菜(酱腌菜)、金玺酱菜、老抽王酱油(酿造酱油)

201789日郯城县马头镇高册社区村民委员会开具证明,证明郯城县慧阳烟酒副食商店负责人陈玲新患重大疾病住院,致使行动不便,已无力经营本商店,该商店现已关闭停业。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情况属实,且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已注销。因该案承担法律责任主体消灭,经领导审批,决定不予立案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上述6家食品经营户被抽检的14种产品均非经营企业原因导致的不合格。

特此公告。

 

 

郯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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