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0135-09_D/2017-1229006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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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17-12-29 | [ 公开日期 ] | 2017-08-16 | [ 有 效 性 ] |
郯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1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2017年郯城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本级抽检中,有14家食品经营户经营的食品不合格。郯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辖区监管所对相关产品进行了核查,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处置情况
(一)郯城县春晓副食百货商店经营的蜂蜜红枣糕、绿杨香醋、山东老咸菜
2017年8月2日,郯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刻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将检验报告送达郯城县春晓副食百货商店。同时组织执法人员对郯城县春晓副食百货商店实施现场检查。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内已无上述3批次不合格产品。
(二)郯城县恒鑫宜家副食品经营部经营的原味含乳饮料、香辣鸡块
2017年7月19日,郯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刻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将检验报告送达郯城县恒鑫宜家副食品经营部。同时组织执法人员对郯城县恒鑫宜家副食品经营部实施现场检查。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内已无上述2批次不合格产品。
(三)郯城县阿龙副食商店经营的同批次2种不同规格的味动力纤益乳酸菌饮品(原味)
2017年7月25日,郯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刻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将检验报告送达郯城县阿龙副食商店。同时组织执法人员对郯城县阿龙副食商店实施现场检查。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内已无上述不合格产品。
(四)郯城县郑家食品经营部经营的原汁酱油、密缘酱菜(酱腌菜)
2017年8月1日,郯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刻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将检验报告送达郯城县郑家食品经营部。同时组织执法人员对郯城县郑家食品经营部实施现场检查。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内已无上述2批次不合格产品。
(五)郯城辰丰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家乡老咸菜、渊源山西陈醋
2017年7月19日,郯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刻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将检验报告送达郯城辰丰商贸有限公司。同时组织执法人员对郯城辰丰商贸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内已无上述2批次不合格产。
(六)郯城县慧阳烟酒副食商店经营的密缘酱菜(酱腌菜)、金玺酱菜、老抽王酱油(酿造酱油)
2017年8月1日,郯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刻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将检验报告送达郯城县慧阳烟酒副食商店。同时组织执法人员对郯城县慧阳烟酒副食商店实施现场检查。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内已无上述3批次不合格产品。
二、调查查处情况
(一)郯城县春晓副食百货商店经营的蜂蜜红枣糕、绿杨香醋、山东老咸菜
郯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马头所执法人员于2017年8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涉案3个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分别下达了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内提供生产方或供货方资质及联系方式和地址、该批次产品出厂检验报告、购进票据。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提供了上述资质票据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经局领导审批,决定给予免予行政处罚。
(二)郯城县恒鑫宜家副食品经营部经营的原味含乳饮料、香辣鸡块
郯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马头所执法人员于2017年7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涉案2个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分别下达了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内提供生产方或供货方资质及联系方式和地址、该批次产品出厂检验报告、购进票据。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提供了上述资质票据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经局领导审批,决定给予免予行政处罚。
(三)郯城县阿龙副食商店经营的同批次2种不同规格的味动力纤益乳酸菌饮品(原味)
郯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马头所执法人员于2017年7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涉案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分别下达了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内提供生产方或供货方资质及联系方式和地址、该批次产品出厂检验报告、购进票据。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提供了上述资质票据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经局领导审批,决定给予免予行政处罚。
(四)郯城县郑家食品经营部经营的原汁酱油、密缘酱菜(酱腌菜)
郯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马头所执法人员于2017年8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涉案2个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分别下达了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内提供生产方或供货方资质及联系方式和地址、该批次产品出厂检验报告、购进票据。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提供了上述资质票据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经局领导审批,决定给予免予行政处罚。
(五)郯城辰丰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家乡老咸菜、渊源山西陈醋
郯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马头所执法人员于2017年7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涉案2个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分别下达了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内提供生产方或供货方资质及联系方式和地址、该批次产品出厂检验报告、购进票据。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提供了上述资质票据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经局领导审批,决定给予免予行政处罚。
(六)郯城县慧阳烟酒副食商店经营的密缘酱菜(酱腌菜)、金玺酱菜、老抽王酱油(酿造酱油)
2017年8月9日郯城县马头镇高册社区村民委员会开具证明,证明郯城县慧阳烟酒副食商店负责人陈玲新患重大疾病住院,致使行动不便,已无力经营本商店,该商店现已关闭停业。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情况属实,且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已注销。因该案承担法律责任主体消灭,经领导审批,决定不予立案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上述6家食品经营户被抽检的14种产品均非经营企业原因导致的不合格。
特此公告。
郯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