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0135-09_D/2017-1229021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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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17-12-29 | [ 公开日期 ] | 2017-07-13 | [ 有 效 性 ] |
郯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2017年郯城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本级抽检中,郯城县刘子奇副食百货商店经营的野山椒(尖椒)、老婆饼(检验报告书编号分别为:No:2017010090和No:2017009901)均为糖精钠项目不合格。郯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相关产品进行了核查,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处置情况
郯城县刘子奇副食百货商店经营的野山椒(尖椒)、老婆饼
2017年7月3日,郯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郯城县刘子奇副食百货商店实施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卖场内已无上述2批次不合格食品。该商店在称上述食品已经销售完毕。已查明该批次野山椒(尖椒)购进数量0袋,销售20袋;老婆饼购进数量40包,销售40包。
二、调查查处情况
郯城县刘子奇副食百货商店经营的野山椒(尖椒)、老婆饼
郯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7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涉案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并于2017年7月10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本案所涉及的野山椒(尖椒)和老婆饼均是送货人直接送到店里的形式供货到当事人处,当事人只负责查验其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产品合格证,合格后由其在商店进行销售。当事人购进的红枣粽和黑香米粽的生产日期均为2017年3月,野山椒是1.00元/包,老婆饼是2.00元/包。,截至2017年7月3日已销售完毕,两种产品共获利润100.00元。当事人在郯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场无法提供了供货商的有关资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食品数量不多,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且能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法》的基本原则,参照《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综合考虑本案违法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因素,综合裁量,合理适用自由裁量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郯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郯城县刘子奇副食百货商店经营的红枣粽、黑香米粽
郯城县刘子奇副食百货商店被抽检的两种产品均非经营企业原因导致的不合格。
特此公告。
郯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