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欢迎访问郯城县政府网站!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 >> 市场监管 >>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正文
郯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索  引  号 ] 0135-09_D/2017-1229004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7-12-29 [ 公开日期 ] 2017-09-07 [ 有  效  性 ]

郯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17年郯城县检验检测中心抽检中,郯城县梁丽百货商店经营的香瓜子、务洋酥花生、乳酸菌饮品(抽样编号分别为201701048520170104832017010471)分别为乙酰磺胺酸钾、乙酰磺胺酸钾、乙酰磺胺酸钾和山梨酸不合格。郯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乡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相关产品进行了核查,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处置情况

郯城县梁丽百货商店经营的香瓜子、务洋酥花生、乳酸菌饮品

201791日,郯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郯城县梁丽百货商店实施现场检查。检查发现郯城县梁丽百货商店商店内已无上述不合格产品。已查明该批次香瓜子购进数量20包,销售20包;务洋酥花生购进数量20包,销售20包;乳酸菌饮品购进数量50瓶,销售50瓶。

二、调查查处情况

郯城县梁丽百货商店经营的香瓜子、务洋酥花生、乳酸菌饮品

经郯城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调查,郯城县梁丽百货商店购进上述香瓜子购进数量20包,务洋酥花生购进数量20包,乳酸菌饮品购进数量50瓶,均已销售完毕,已于商店收银处张贴召回公示,商店承诺给予商品价格十倍赔偿。

郯城县梁丽百货商店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行为,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违法所得数额较少,且没有造成社会事故,社会危害较轻;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主动承担责任,对已销售的涉案产品第一时间进行了召回,及时在超市的醒目位置张贴不合格商品召回公告;在抽样后没有继续购进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属于《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四)、(五)、(八)、(十一)项的规定情形。且在进货时主动索取并留存了生产商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以及送货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地址、联系方式,并建立了商品进货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郯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郯城县梁丽百货商店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郯城县梁丽百货商店经营的香瓜子、务洋酥花生、乳酸菌饮品

郯城县梁丽百货商店被抽检的三种产品均非经营企业原因导致的不合格,事后郯城县梁丽百货商店未在购进上述食品,并张贴召回公示,对上述食品主动进行召回。

特此公告。

 

 

 

 

 

 

 

 

 

 

 

郯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97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