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0135-09_D/2017-1229008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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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17-12-29 | [ 公开日期 ] | 2017-09-07 | [ 有 效 性 ] |
郯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2017年郯城县检验检测中心抽检中,郯城县嘉百润购物中心经营的黑米椰蓉饼(抽样编号为2017010669)为糖精钠项目不合格。
在2017年郯城县检验检测中心抽检中,郯城县天源日用品综合商店经营的清香米醋、蛋奶饼(抽样编号分别为2017010644和2017010678)分别为苯甲酸项目和糖精钠项目不合格。
在2017年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郯城县宏晨超市经营的刘井粉丝(抽样编号分别为LYLT174395)分别为铝的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郯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乡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相关产品进行了核查,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处置情况
郯城县嘉百润购物中心经营的黑米椰蓉饼
2017年8月2日,郯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郯城县嘉百润购物中心实施现场检查。检查发现郯城县嘉百润购物中心内已无上述不合格产品。已查明该批次黑米椰蓉饼购进数量15包,销售15包。
郯城县天源日用品综合商店经营的清香米醋、蛋奶饼
2017年8月2日,郯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郯城县天源日用品综合商店实施现场检查。检查发现郯城县天源日用品综合商店内已无上述不合格产品。已查明该批次清香米醋购进数量20包,销售20包;蛋奶饼购进数量57包,销售57包。
郯城县宏晨超市经营的刘井粉丝
2017年8月30日,郯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郯城县宏晨超市实施现场检查。检查发现郯城县宏晨超市内剩余19包上述不合格产品,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封扣押。已查明该批次香瓜子购进数量25包,销售6包,剩余19包已被我局依法查封扣押。
二、调查查处情况
郯城县嘉百润购物中心经营的黑米椰蓉饼
经郯城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调查,郯城县嘉百润购物中心购进上述黑米椰蓉饼购进数量15包,已销售完毕,已于商店收银处张贴召回公示,商店承诺给予商品价格十倍赔偿。
郯城县天源日用品综合商店经营的清香米醋、蛋奶饼
经郯城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调查,郯城县天源日用品综合商店购进上述清香米醋购进数量20包,蛋奶饼购进数量57包,均已销售完毕,已于商店收银处张贴召回公示,商店承诺给予商品价格十倍赔偿。
郯城县宏晨超市经营的刘井粉丝
经郯城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调查,郯城县宏晨超市购进上述刘井粉丝购进数量25包,已销售6包,剩余19包已被我局依法没收,已于商店收银处张贴召回公示,商店承诺给予商品价格十倍赔偿。
郯城县嘉百润购物中心、郯城县天源日用品综合商店、郯城县宏晨超市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行为,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违法所得数额较少,且没有造成社会事故,社会危害较轻;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主动承担责任,对已销售的涉案产品第一时间进行了召回,及时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不合格商品召回公告;在抽样后没有继续购进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属于《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四)、(五)、(八)、(十一)项的规定情形。且在进货时主动索取并留存了生产商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以及送货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地址、联系方式,并建立了商品进货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郯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郯城县嘉百润购物中心、郯城县天源日用品综合商店、郯城县宏晨超市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郯城县嘉百润购物中心经营的黑米椰蓉饼
郯城县嘉百润购物中心被抽检的产品非经营企业原因导致的不合格,事后郯城县嘉百润购物中心未再购进上述食品,并张贴召回公示,对上述食品主动进行召回。
郯城县天源日用品综合商店经营的清香米醋、蛋奶饼
郯城县天源日用品综合商店被抽检的两种产品非经营企业原因导致的不合格,事后郯城县天源日用品综合商店未再购进上述食品,并张贴召回公示,对上述食品主动进行召回。
郯城县宏晨超市经营的刘井粉丝
郯城县宏晨超市被抽检的产品非经营企业原因导致的不合格,事后郯城县宏晨超市对上述产品及时下架未再购进上述食品,并张贴召回公示,对上述食品主动进行召回。
特此公告。
郯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