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0135-09_D/2016-1108010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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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16-11-08 | [ 公开日期 ] | 2016-11-08 | [ 有 效 性 ] |
一、食用小龙虾应注意从正规渠道购买,不要自行捕捞;不要食用野生小龙虾。
二、烹饪前清洗干净,烹饪过程要烧熟煮透。不要加工死亡、感官异常或味道不新鲜的小龙虾;不要食用小龙虾的头和内脏。消费者在餐馆就餐时,要选择持有食品经营或餐饮服务许可证、正规卫生的餐馆并索要发票或收据。
三、一次食用小龙虾要适量,增加食物多样性。
四、如果进食小龙虾后出现全身或局部肌肉酸痛等症状,应及时就医,并主动告诉医生相关情况。
五、食品生产经营者特别是餐饮服务提供者要严把原辅料进货关,保证小龙虾新鲜合格,来源正规合法。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