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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区生活用水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02   作者:   来源:    阅读:

郯城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单位、各用水终端户:

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城区生活用水价格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政策,为充分反映水资源状况、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建立完善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结合我县实际,经价格听证会充分论证,报经县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城区生活用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水分类

城区生活供水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三类。

二、调整基本水价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价调整为1.65元/m³;非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价调整为1.95元/m³;特种行业基本水价调整为4.95元/m³;基本水价含二次供水成本。

以上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税及城市公用附加。

三、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

(1)居民用户用水按年度用水量计算,将居民家庭用水量划分为三档,水价逐档递增,按档计收,第一阶梯用水量不超过180(含)立方米,到户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2.70元(基本水价1.65元、污水处理费0.85元、水资源税0.20元);第二阶梯用水量180--300(含)立方米,到户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3.53元(基本水价2.48元、污水处理费0.85元、水资源税0.20元);第三阶梯用水量为300立方米以上,到户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6.00元(基本水价4.95元、污水处理费0.85元、水资源税0.20元)。

(2)非居民生活用水综合水价3.35元/立方米(基本水价1.95元、污水处理费1.20元、水资源税0.20元);

(3)特种用水综合水价6.35元/立方米(基本水价4.95元、污水处理费1.20元、水资源税0.20元)。

四、相关配套政策

1.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享受低保待遇的城区困难家庭(须持有关部门核发的证件),第一级基本水价按原价格即1.45元/m3执行(综合水价2.50元/立方米),超出部分执行阶梯式水价。

2.对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按《关于实施郯城县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郯价字﹝2018﹞20号)执行。

3.对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在用水人口为4人水量基数的基础上,每增加1人,各级水量基数相应增加50立方米。

4.实行下游终端水价与上游价格同步联动机制,凡上游调整价格,如遇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标准、水资源税等,终端供水价格进行同步调整(实行价格听证的除外)。

5.对居民小区物业等转供水单位执行趸售价格。趸售价格在不改变居民生活用水最终结算价格的前提下,由供水单位与转供水单位协商确定,协议复印件报发改局后执行。

五、相关要求

供水价格为郯城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城区用水户终端最终结算价格,任何单位、企业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供水单位要按照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认真做好价格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价格政策,提高服务质量。

建议各小区居民供水纳入专营单位管理。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郯价字[2014]31号同时废止。

附件:城区供水价格一览表

附表

城区供水价格一览表

单位:元/立方米

用水类别

阶梯分类

户年用水量

(立方米)

基本水价

污水处理费

水资源税

到户综合水价

居民生活用水

第一阶梯

0—180(含)

1.65

0.85

0.20

2.70

第二阶梯

180—300(含)

2.48

0.85

0.20

3.53

第三阶梯

300以上

4.95

0.85

0.20

6.00

居民生活用水

(非居民用户)



1.65

0.85

0.20

2.70

非居民用水



1.95

1.20

0.20

3.35

特种用水



4.95

1.20

0.20

6.35

备 注

一、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范围:1、居民住宅生活用水;2、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委会及公益服务机构、宗教组织等。

二、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的范围: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医院;2、工业、交通业、园林、绿化、环卫用水;3、商业、通信、金融保险、证券、中介服务用水;4、普通洗浴、美容美发、餐饮、娱乐、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培训中心、营业性写字楼;5、建筑业用水、游泳池用水;6、其他非居民用水。

三、执行特种用水价格的范围:1、纯净水加工业用水;2、洗车业用水;3、高档洗浴业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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