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xzf0001/2023-0000428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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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3-10-16 | [ 公开日期 ] | 2023-10-16 | [ 有 效 性 ] |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范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近日,县政府办公室发布了《郯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办法》详细阐述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明确了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以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政策,规定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主要用途,并对资金拨付、资产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办法》指出,不同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执行不同的标准。比如,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商住楼、办公楼(含综合楼、科研楼)、餐厅(含食堂)、商业经营用房、车库以及仓储、物流企业的仓储用房等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元征收,在城镇镇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上述建设项目,则只需要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征收。如果是工业企业在中心城区(含郯城县经济开发区)建设厂房、仓库,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征收,在城镇镇区内建设,则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
“《郯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从总则到具体实施细则,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详细的规定,旨在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镇化进程,确保配套费的合理使用和管理。”县基层财政保障服务中心党总支副书记李光说。(郯城县融媒体中心记者杜建宇)
政策原文:http://www.tancheng.gov.cn/info/7276/24904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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