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xzf0001/2023-0000227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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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3-06-14 | [ 公开日期 ] | 2023-06-14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6月14日,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郯城县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郯政办字〔2023〕27号)。对此,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三级主办刘明(从事药品监管工作)进行了如下解读:
疫苗安全事件是指发生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反应、群体不良事件,经组织调查后确认或怀疑与疫苗质量有关,或者日常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疫苗安全信息,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疫苗安全事件。疫苗是我国卫生工作方针中以预防为主的一个重要的环节,疫苗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关系公共卫生安全和国家安全,是国家战略性、公益性产品。由于疫苗活动和疫苗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因此它的法治建设显得更为必要。《疫苗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县政府办公室印发《郯城县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是贯彻法律及上级文件要求,建立健全我县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的一项具体行动。
刘主任指出,《郯城县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遵循积极准备、及时主动、信息真实、口径一致、注重关切的基本原则,明确了预案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分级标准和处置原则,明确了县级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体系架构职责,县级现场指挥机构组成包括: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治组、危害控制组、舆情引导组、事件调查组、社会稳定组、专家组等,根据发生的疫苗安全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明确了响应启动、响应措施、响应结束与信息发布的相关要求,对预案编制、预案演练、预案评估与修订、宣传和培训等内容进行规定。
刘主任强调,疾控机构、接种单位等单位或个人在发现或获知事件发生后,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在接到事件信息报告后,及时相互通报。按照由下至上逐级报告的原则,各责任主体应及时报告事件信息,紧急情况可越级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疫苗安全事件应每日报告事件进展情况,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刘主任认为,《应急预案》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应急预警机制,确保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处置有序有力有效。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应急演练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