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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发改局、财政局、教体局关于明确我县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索  引  号 ] tanchengfgj/2022-0000266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 ] 2022-09-08 [ 公开日期 ] 2022-09-08 [ 有  效  性 ]

各公办中小学校、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和《山东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字〔2021〕15号)(以下简称《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办法》)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现将我县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按照《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办法》,各公办学校课后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现状、财政补助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制定,原则上每2年核定一次。

二、严格执行课后服务收费标准。根据调研情况并结合我县实际,我县乡村学校(地处农村或乡镇的学校)每生每课时不超过2元,城区学校每生每课时不超过2.5元。对于不参加学校提供的课后服务、在校内临时托管及晚自习等,不得收取课后服务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课后服务的免收费用。

三、课后服务每课时标准时长为40分钟(不含课间休息和家长接送时间),对于不足40分钟的部分规定如下:1、不足20分钟的,不计课时免于收费;2、超过20分钟(含)且不足40分钟的,按0.5课时计算收费。课后服务时间为上学日下午放学后不超过2课时,结束时间小学一般不晚于18:20(冬季不晚于17:40),中学生(非寄宿制学校)不晚于19:30。

四、坚持学生自愿参加原则。学校在提供课后服务时,应当提前公示收费标准,事先征求家长和学生意见,由家长自愿选择课后服务内容、时间,严禁以任何形式诱导、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课后服务。

五、课后服务收费按照“先服务后收费”的原则按月据实收取,不得跨月预收。学校按照学生当月实际参加课后服务的情况,向学生出具收费告知书,于次月据实收取费用。课后服务收费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

六、学校应当对课后服务的服务性收费,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公开公示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自觉接受收费对象监督和有关部门监管。

七、周末及节假日托管服务,以及寄宿制学校工作日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可参照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

31日,相关文件内容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郯城县财政局

郯城县教育和体育局

2022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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