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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县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索  引  号 ] tanchengfgj/2023-0000043 [ 文       号 ] 郯发改〔2023〕16号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 ] 2023-03-15 [ 公开日期 ] 2023-03-15 [ 有  效  性 ]

各乡镇(街道、景区、开发区)政府、中心小学(园),各公办及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为规范我县学前教育收费行为,促进全县幼儿园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等3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1222号)、临沂市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关于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临发改成本〔2022〕1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我县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管理形式

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下同)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办园水平、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或调整。

二、收费项目

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保教费。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住宿费。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幼儿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外,为在园幼儿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1.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营养点费)。

2.校车接送费: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代收费。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1.意外伤害保险费: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2.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医疗保险费用。

3.床上用品费:新生入园时,由家长自愿选择,幼儿园统一配置、一次性收取的被褥及床单、被套等床上用品费用,按实际进价收取。

三、收费标准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及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最高限价标准由发改部门会同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根据郯城县实际情况,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状况,依据办园成本,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可依据核定的最高限价下浮,幅度不限。

四、收费、退费政策

(一)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家长按季度或按学期交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坚持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其中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算,多退少补,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

(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施收费,应与家长签订协议,明确保教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如协议中未涉及的,参照我县公办幼儿园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退费政策

1.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及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因寒暑假等原因停园(班)的,应当按停园(班)的实际工作日天数全额退还保教费、住宿费和伙食费。

2.所有幼儿园因公共卫生安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停园(班)的,应当按停园(班)的实际工作日天数全额退还保教费、住宿费和伙食费。

3.伙食费按幼儿实际在园天数计收。

4.幼儿因自身原因整月未入园,考虑管理费用支出等因素,根据幼儿考勤情况,保教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的,保教费按收费标准的15%退费;累计在园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费。

幼儿家长申请办理退(转)园手续的当月保教费退费政策是:幼儿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的,保教费按当月收费标准的50%退费,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当月保教费。按季度或按学期收取的,已提前预收的剩余月份保教费需全额退还。

住宿费退费规定同保教费。

五、幼儿园收费报销办法按照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六、加强收费管理

(一)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收征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应当主要用于幼儿的保育教育活动、改善办园条件和保障教职工的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三)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门户网站、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幼儿家长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幼儿园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对新招生幼儿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其中营利性民办幼儿园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应于秋季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示。

(四)幼儿园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在保教费外以特色教育为名开办各类培训班向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等费用;不得巧立名目收取材料费、降温费、取暖费、公共视频费等其他费用。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郯城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郯城县财政局

郯城县教育和体育局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5日

附件:

郯城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类别

(元/生.月)

省级示范

400

一类

330

二类

270

三类

220

                       注:1.以上标准为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收费标准,其中寄宿制可另外收取住宿费。

                          2.半日制幼儿园按照全日制标准的60%收费。

                          3.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包括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可在同类别公办幼儿园基础上上浮30%。

                          4.凡已经审批注册但未经评定类别的幼儿园,其临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相同性质三类幼儿园收费标准。

                          5.本标准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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