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fgj/2024-0000036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4-25 | [ 公开日期 ] | 2024-04-25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县教体局:
为规范我县学前教育收费行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省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3〕663号)、市发改委关于落实《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临发改成本〔2023〕32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及实施范围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包括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未纳入
机构编制管理及其它自收自支的公办性质幼儿园保教费可在同
类别公办幼儿园收费基础上上浮30%。
二、执行时间
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执行期间遇相关政策调整的,以调整后政策为准。
附件:郯城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郯城县财政局
郯城县教育和体育局
2024年4月25日
附件
郯城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类别 |
(元/生.月) |
省级示范 |
400 |
一类 |
330 |
二类 |
270 |
三类 |
220 |
注:1.以上标准为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收费标准,其中寄宿制可另外收取住宿费。
2.半日制幼儿园按照全日制标准的60%收费。
3.未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及其它自收自支的公办性质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包括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可在同类别公办幼儿园基础上上浮30%。
4.凡已经审批注册但未经评定类别的幼儿园,其临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相同性质三类幼儿园收费标准。